中日四个政治文件

中日四个政治文件

中日和平文件
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以来,双方已签署四个政治文件。这四个文件包括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的《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1]这四个政治文件从法律上巩固了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是中日两国发展合作关系的基石。2014年11月7日,中日双方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
  • 中文名:中日四个政治文件
  • 外文名:
  • 发生地点:
  • 主要人员:
  • 签署国:中日
  • 类型:签署四个政治文件
  • 主要内容:《中日联合声明》等

主要内容

1972年9月29日中日建立两国间外交关系,发表《中日两国关于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

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11月25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2008年5月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7日在东京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达成共识

一、双方确认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发展中日战略互惠关系。

二、双方本着“正视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就克服影响两国关系政治障碍达成一些共识。

三、双方认识到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

四、双方同意利用各种多双边渠道逐步重启政治、外交和安全对话,努力构建政治互信。

各方观点

杨洁篪指出,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方一贯主张在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基础上,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发展中日关系。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日关系持续面临严重困难局面,近几个月来,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就克服中日关系政治障碍进行了多轮磋商,中方重申了严正立场,要求日方正视和妥善处理历史、钓鱼岛等重大敏感问题,同中方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改善发展。

谷内表示,日方高度重视日中战略互惠关系,愿意着眼大局,同中方通过对话磋商,增进共识和互信,妥善处理分歧和敏感问题,推进日中关系改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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