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资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资,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竞限制等,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其责任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1]
    中文名:投资保险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 责任范围: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 责任免除: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

定义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

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分类

投资类保险是集保险保障及投资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险产品,属人寿保险的新险种。经营投资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其规模投资优势及投资专家为保户争取最大的投资利益。目前在我国开展的投资类保险险种主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分红保险是投保人在享有一定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分享保险公司部分经营成果的一种保险形式。如果保险公司某一年度经营不好时,投保人所能分享到的经营成果可能会非常有限,甚至没有。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即保证保户的基本保障。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保险保障与投资储蓄相结合的保险形式。保险公司为保户单独设立投资账户,由专门的投资专家负责运作,投资收益扣除少量费用后划入保户的个人账户。保户不参与保险公司其他盈利的分配。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投资账户的所有投资收益和损失均由保户自行承担。

万能寿险与分红保险在诸如设有最低收益保障、保险公司和保户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保费缴纳方面则比分红保险更加灵活。可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经济状况,对保险金额、所缴保费和缴费期进行调整,使保障和理财的比例在各个时期达到最佳状态,让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主要种类

现今投资型保险大致上分为三种,分别是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及变额年金,以上三种投资型商品最大的特色是均设有一般账户及分离账户,此点亦是与传统型商品最大区别之处。顾客缴交一笔保费之后,一部分购买纯危险保障,并置于一般账户,有些保单可允许此账户为零,另一部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即投入分离账户,藉由投资标的累积其现金价值。

(一) 变额寿险(Variable Life Insurance)

变额寿险是一种固定缴费的产品,可以采用趸缴或分期缴。与传统终身寿险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终身保单,签发时亦载明了保单面额,而两者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变额寿险的投资报酬率无最低保证,因此现金价值并不固定,另一项最大的差别是传统终身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固定,而变额寿险身故保险金之给付会受投资绩效的好坏而变动。

(二)变额万能寿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变额万能寿险乃结合变额寿险及万能寿险,不仅有变额寿险分离账户之性质,更包含万能寿险保费缴交弹性之特性,因此市场上几乎以变额万能寿险为主流,其特点包括:

1.在某限度内可自行决定缴费时间及支付金额。

2.任意选择调高或降低保额。

3.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其现金价值与变额寿险一样会高低起伏,也可能降低至零,此时若未再缴付保费,该保单会因而停效。

5.分离账户的资金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分开的,故当保险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账户的分开可以对保单持有人提供另外的保障。

(三)变额年金

与变额年金相对应之传统型商品是定额年金,定额年金分为即期年金及递延年金,而变额年金多以递延年金形式存在。变额年金的现金价值与年金给付额均随投资状况波动,在缴费期间内,其进入分离账户的保费,按当时的基金价值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称为「累积基金单位」,每期年金给付额等于保单所有人的年金单位数量乘以给付当期的基金价格,因此年金给付额随着年金基金单位的资产价值而波动。

条款内容

投资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为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期限分为1年期和长期两种,1年期满期后可续转,但条件另议。 

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期限结构分为两种:长期费率较1年期的费率要低,1年期的年费率通常较高。保险费在当年保险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 

投资保险的赔款处理条款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由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当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九种不赔事由

1.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5.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7.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以拒赔。

9.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注意事项

对于“保险理财”可谓褒贬不一,认同的人往往看中了这类理财产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更能实现资金的增值,相对其他投资产品而言,风险较低且非常稳定。也有人对于某些不负责任的宣传和推销甚为反感,进而迁怒于这种产品,故回避三舍。其实,投资型保险产品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关键在于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组合。

在投资型保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理财选择的同时,很多人都一心奔着看似可观的收益而去,却忽视了保险投资本身的风险因素和保险本身的保障利益;也有一些消费者盲目追从投资大潮,缺少对自身需求的客观分析;更有些人由于在购买投资保险产品时没有弄清投资账户是如何运作的,导致其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偏颇。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投资型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投资心态,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了解所买产品的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好坏确定的,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理财帐户的价值。 

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也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关系、投资账户的情况、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

5大禁忌

一忌从众心理

有的人投保时总爱随大流,人家买什么险种自己就跟着买什么险种,别人选择多少保额自己就选择多少保额,总认为一旦发生事故大家可以利益均等,总在寻找一种心理平衡。其实,这同购物选择从众一样不可取,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比如家中的经济收入、财产价值、工作环境、身体状况及个人对理财方式的认同等等,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可能相同,以他人为样板来决定自己投保,往往是该保的没保,该保足的没保足,如此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最好的办法是到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让对方从专业角度进行有针对的设计,从而为自己和家人寻求一份经济保障。

二忌盲目心理

参加保险须有的放矢,不能凭脑瓜一热,拿进篮子就是菜。比如现在逐步升温的家庭财产保险,对于日渐殷实的许多家庭来说,确有投保的必要,它可以使个人的财产有一定的保障。但前提必须是可保财产,诸如家中的古董、字画、邮票等就不能入保,因为这些属于不可保财产。还有人身保险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比如如实告知等内容,如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事项,那么日后就会影响自身利益。所以,假如盲目投保,必然影响自身利益。

三忌侥幸心理

有的人在参加一年期保险到期后,看到投保的财产和人都没出事,自己也没有获得经济益处,就觉得“吃亏”、“不合算“,从而产生了今后出事恐怕也轮不着自己的侥幸心理,因而不再续保。而保险恰恰是承保那万一发生的灾害事故的,这万分之一的风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千万大意不得。

四忌获利心理

客观地看,如今在机动车保险中私家车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种势头还会随着车市的旺销而持续增长。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私家车主由于是自费投保,被保险车辆也属于自家财产,因而挖空心思地把所有的车辆损失都转移到保险公司,希望能得到保险赔偿,个人从中获利。可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一是保险条款清晰地界定了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办理赔偿,否则就只能自己承担;二是获得保赔偿要由被保险人提供真实事故原因、损失清单、现场证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等,事故的第一现场要有保险专业人员查勘,保险公司内部有一整套接报案、立案、查勘、定损、审核、复核、核赔的科学程序,形成了辨别赔案真伪的科学体系,想蒙混过关绝非易事。

五忌骗保心理

投保后最大利益就是使自己产生一种安全感,将日后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解除自身的后顾之忧,但决不是投保就可以产生高于保费数百倍的利益,毕竟不发生灾害事故才是投保人的共同心愿。但有个别人投保就为了想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赔款,为此甚至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骗取赔款,结果不仅得不到赔款,反而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制裁,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对有保险欺诈行为、牟取保险赔款的人,不仅《保险法》规定予以拒赔,而且在《刑法》中同样规定,对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除拒赔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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