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网络保险,也称网上保险或者网销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网络保险主要有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
具体包括:保险公司自行开辟的保险网销通道、保险公司在第三方综合网上购物平台的保险店铺、独立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专门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网络保险
网络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网络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网上保险中介机构以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在网络保险与保民方面。由于网络所固有的快速、便捷的特点,网络能将各大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集合起来,保民可以反复比较,看看哪一个保险品种更适合更有保障,再轻松地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且,通过网络技术,保民还可以享受到各种便捷的服务,如信息咨询、保单变更等。更重要的是,网络保险能给保民带来传统投保方式所不能带来的优势,轻点鼠标,一切都那么清晰容易。
在网络保险与保险公司方面。与传统保险相比,保险公司同样能从网络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据有关数据统计,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出售保单或提供服务要比传统营销方式节省58%至71%的费用。
起源
国内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以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
同年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在北京宣布:泰康在线开通,在该网上可以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
2012年保监会正式发布17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有了一个官方的定义。
2012年,“三马(马云、马化腾、马明哲)”筹建的专业网络财险公司——众安在线获准成立。2013年年中,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发声:“互联网对保险业经营模式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信用数据化和数据资产化要引起行业足够重视。”
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渗透率将达到2.6%,互联网保险销售正在迎来爆发期。
国外
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
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
Forrester调查显示,1997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人寿保险金额是3.91亿美元;1999年大约有70万户美国家庭在网上购买了价值5亿美元的汽车保险;2003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住宅、定期人寿保险金额达到41亿美元;2004年,美国家庭购买的汽车保险金额达到118亿美元,还有300户的美国家庭购买价值12亿美元的家庭保险。
意大利创立网络保险服务系统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该公司月售保单从当初的170套快速上升到了1700套。
英国于1999年建立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了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户数量每个月以70%的速度递增。
日本首开网上申请及结算的车险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同年9月底开始推出电话及因特网销售汽车保险业务的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已突破1万件。
日本朝日生命保险公司于2000年4月7日宣布,该保险公司决定与第一劝业银行、伊藤忠商事等共同出资设立网络公司,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于2001年1月开始正式营业。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的现占比已达到41%。
发展
前景
保险“触网”非一时之兴,早在数年前,网销便成为保险公司的新兴渠道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对内设立互联网事业部或电子商务部,对外打造O2O平台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平台。
数据显示,过去三年,来自网络渠道的保费保持了100%以上的增速,不过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仍不到1%。有专家预计,10年后来自电子商务的个人财险业务份额将占50%。
国内现已有近4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网络保险业务,占比超过60%。到2020年,中国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市场份额占比将达20%左右,未来10年国内保险网销至少有千亿元的市场潜力待挖掘。
威胁
前景令人兴奋,但从现有的业态来看,保险业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路径还主要停留在渠道上。很多从业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找到较成熟的运作模式,与既有渠道亦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在产品设计、客服和理赔等方面,还没有真正地顺应互联网消费群体的特性。
在互联网人士看来,如果能从一种社会现象挖掘出其背后的数据结构,运用想象力和逻辑思维,将数据结构整合成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
监管
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监管措施将视试点进程逐步完善。
一是消费者保护。电子保单应实现条款通俗解释和网络动态演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服务标准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是信息安全。具有通过网络实现业务全流程的核心业务系统;如采取租用公共云的技术模式,应确保其数据存储于逻辑上完全独立的存储设备;核心业务系统应达到保监会所要求的最低灾难恢复能力等级一类以上。
三是公平竞争。具有完善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外包业务的风险源;合理使用股东单位的公共平台资源,不得采取排他性协议等妨碍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4年2月,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强调,2014年将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对保险业的影响,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保险业转型升级。而在会前一天,中国保监会专门印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为保监会下属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划定分工。
按照方案要求,保监会将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标准、经营行为的规范、网络客户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分类,并将具体任务明确下放到保监会下属各机构。如根据保险机构网络保险经营情况、相关案件和举报投诉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消保局、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统信部、稽查局分工负责。
必要性
(一)发展网络保险是顺应世界保险业发展潮流的需要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电子商务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极为迅速。据统计,美国网上保险费早在1997年就高达3.9亿美元,而2001年,约有11亿美元的保险费是通过网络保险获得。2005年,英国约有20%的保险将在互联网上销售。日本已出现首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及资产管理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集团,早在1996年就试行了网上直销。目前,这个集团约有8%的新单业务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的。可以说,网络保险正以其完备的信息,简便的购买方式和快捷的速度成为保险销售的发展方向。国家如不顺应世界保险业的这一发展潮流,在网络保险方面必将面临国外保险公司的强烈挑战。
(二)发展网络保险是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需要
加入WTO后,外国保险公司必然会抢占国家保险市场,造成国家保险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为了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过多地挤占国家保险市场,国家保险公司应马上进行策略投资和系统投资,实行交互式的顾客投保服务,有效运用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开发多种附加服务,扩大销售渠道,通过互联网树立名牌形象,同时注意保证网站安全,保护顾客资料数据,做好与外资保险公司抗衡的准备。
(三)发展网络保险是完善国家保险推销体系的需要
多年来,国家一直以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推销体系的主体重点发展,在寿险推销方面形成了以寿险营销员为主体的寿险营销体系。实践证明,这种营销机制对推动国家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因缺乏与保险公司的直接交流,就会导致营销人员为急于获取保单而一味夸大投保的益处,隐瞒不足之处,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而且,保险营销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又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业务风险。此外,现有营销机制还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据调查,为整理繁多的客户信息,保险销售员经常雇佣私人秘书,但即便如此,还是常有照顾不到的地方,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发展网络保险,则可以以快速方便的信息传递、周到细致的客户服务,为公众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险购买渠道,弥补现有销售渠道的缺点。
(四)发展网络保险是提高保险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需要
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和手段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宝”。随着网络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必将对保险企业管理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导致保险企业管理跨度加大,基层公司与决策层的联系更加紧密,中间管理层的作用逐步减弱,决策指挥链尽可能缩短,有利于克服层次重叠、冗员多、运转慢、决策效率低下等弊端。其次,内部文档、数据处理电子化,使文件发送、存储查询速度加快,效率提高。
第三,利用网络方便、迅速、全面地收集各种资料,利用远程通信技术和各区域人员保持联系,共同进行分析、预测、决策和控制。第四,利用网络,保险公司可以在培训员工、发布公司内部信息,与保险中介人、商业伙伴、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联络等诸多方面节省大量的费用和时间。第五,在偿付能力方面,国家可借助于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有效监管,保险企业也可以保持对自身偿付能力的管理。因此,发展网络保险,不仅可以实现保险营销方式的创新,也是实现管理创新的重要保证。
发展对策
(一)着眼未来,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
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据的先进的保险网络营销技术,必将成为保险公司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各保险机构可根据国家网络保险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组织人员,拿出资金,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险网络营销管理规划,进行网络保险客户的调查与跟踪,以确定市场定位并进行方案设计。要推进以客户为导向的网络保险战略,推行对客户的高附加值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以其独特的优势吸引客户。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加强网络保险所需的网络化建设
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保险公司网络化水平。对于发展网络保险所需的加密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抗通信业务技术和数字签名等关键技术,要组织力量艰苦攻关,以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
为此,需要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财税政策的扶持。国家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及各保险公司要通力合作,确保网络保险的交易安全和无故障运行。另外,在网站布局上,要建立网络保险“一条街”,设置可供网民比较的险种“柜台”,以产生网络保险的“共生效应”。否则,将很难进行保险产品的比较选择,不能达到网络保险的预期目的。
(三)加强立法工作,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是网络保险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法规,为网络保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要制定网络保险管理办法,解决网上安全支付、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有关技术难题。
(四)开发人才资源,做好网络保险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掌握网络技术,又要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既要熟悉网络操作也要胜任网络安全管理。因此,为满足网络保险的人才需求,各有关大专院校要调整课程结构,加强网络保险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也要加强员工网络技术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跟上网络保险的发展步伐,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国外网络保险代表: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是美国。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美国的网络保险业都拥有着明显的优势。目前,几乎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已经上网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保险体验。
全球的网络保险目前还存在许多缺陷,大部分的网上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安全性、风险控制和网上支付等难题有待解决,离全程化的网络保险还存在一定距离。它在模式上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所以,网络保险公司还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
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网络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网络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不仅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因特网以及电话实施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最近十几年中,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猛,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当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4年的35%。
具体来看,汽车保险总保费中网络保险份额在1990年仅占3%,而到2004年则上升到了41%;同年,家庭财产保险的该份额是26%。与此对应,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在同期从42%下降到了29%。专家预测,到2009年,英国的汽车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网络销售收入可望分别占到各自总保费收入的47%和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