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卫生标准

食用盐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
《食用盐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标准。《食用盐卫生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轻工业部制盐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刘志达、周长英。 GB 2721-2003《食用盐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中文名:食用盐卫生标准
  • 外文名:Hygienic standard for food grade salt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盐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盐,不适用于低钠盐。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60—8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42—1996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

标准号

GB2721-2003

发布时间

20030924

标准名

食用盐卫生标准(代替GB2721-1996)

实施时间

20040501

食用盐卫生标准(代替GB2721-1996)

卫生要求

感官指标

白色、味咸,无可见的外来杂物,无苦味、涩味,无异臭。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氯化钠(以干基计),%≥

97

水不溶物,%

普通盐≤

0.4

精制盐≤

0.1

硫酸盐(以SO4计),%≤

2

氟(以F计),mg/kg≤

2.5

镁,%≤

0.5

钡(以Ba计),mg/kg≤

15

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规定

碘化钾,碘酸钾(以碘计),mg/kg

按GB14880规定

表1

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

白色、味咸,无可见的外来杂物,无苦味、涩味,无异臭。

理化指标

按GB/T500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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