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资源保护政策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最早叫“水计划”,因为要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环保部所属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规划院,CAEP)是“水十条”编制组牵头单位和主要技术支持单位。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4月2日出台。
    中文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外文名: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ion plan 别名: 简称:水十条 牵头单位:中国环境规划院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日 发布机构:国务院

出台背景

环保部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来,全国地表水,尤其是十大流域的水质不断改善。2014年十大流域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是71.7%。IV、V类是19.3%,劣V类是9%,相对于2012年、2011年都有所改善。相对于2012年,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高了2.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相对于2011年,改善的程度更大一些,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升了10.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4.7个百分点。

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

第二,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

第三,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

主要指标

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出台历程

2014年2月13日,国家环保部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2014年4-5月,计划编制组由环保部污防司牵头,赴北京市、浙江省调研。

2014年6月11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计划草案已报请国务院审议。

2015年2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指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进入报批程序。

2015年3月27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经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主要内容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水十条”将坚持地表与地下、陆上与海洋污染同治理,市场与行政、经济与科技手段齐发力,节水与净水、水质与水量指标同考核的基本原则。

带动投资

市场预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未来5年内带动水污染防治领域超过2万亿元的投资规模。在促进水务产业市场化过程中,引入具有技术、资本和管理优势的民营企业有望增强市场活力。同时,PPP模式的推广将给水务行业带来盈利模式和水平的根本变革。《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被认为将催生水处理行业的景气周期以及污水处理企业新的发展良机。

正式发布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是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具体要求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四、强化科技支撑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主要思路

      主要是“抓两头、带中间”:一头是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比较好的水体水质保障,保证水质不下降、不退化;另一头是针对已经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尤其是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的黑臭水体,下决心治理好,大幅减少甚至消灭掉。通过这两头来带动中间一般水体的水污染防治。中央通过“水污染防治计划”治理或需三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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