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犯人的危险行为消除后,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使用要求
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①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②有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③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电击警棍:①追捕逃犯遇有抗拒时。②处理罪犯暴动、骚乱、聚众闹监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③遇到罪犯行凶报复或袭击,需要自卫时。在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但在劳改场所内禁止使用警绳或其他绳索捆绑罪犯。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对老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时间,除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严禁对罪犯滥用戒具,或者把戒具当作刑具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