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发展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小型企业或盈利较小的企业缴纳所得税时享受优惠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中文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2011年1月27日
  • 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内容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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