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
信访制度,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指保障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遭到公权力(立法、司法和行政)侵害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机构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民主权利而建立的制度。[1]2013年,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即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2014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
    中文名:信访制度 外文名: 办公地址: 性质: 行政级别: 提出时间:2013年 应用科学:适用领域范围法学 适用领域范围:法学

特点

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

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

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

④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

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

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

效。

功能

①民主性和政治性

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

②维权性和补救性

在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

③监督性

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

发展阶段

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上溯到建国初。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

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中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制度弊端

有不少学者都评论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访制度。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偌大的国家,政府的非中心化和权力分散问题严重;中央政府极其量只能管理到县级的事务,地方官员拥有非常多的权力。这样便增加了官员在“山高皇帝远”的情况下渎职的机会。很多学者认为,人治色彩过份浓厚,是信访制度的弊病。由于信访没有一定的途径,所以也没有特定的制度管理,很容易出现官僚作风,甚至压迫、恐吓、殴打信访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级政府制,也成为了信访制度的弊端。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上面就有乡(镇)、县、市、省四级政府,才到中央政府。对于一些在乡郊地区的国民,有时更多了一级“不是政府的政府”——村委员会或村共产党支部。上访的最终目的就是到北京去反映情况,但这样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是异常艰难的事。

第一,是路程遥远;第二,是经费问题;第三,是上述的渎职或压迫信访人问题。

虽然中国在法律上容许越级上访,但实际上,很多这样的例子都给打回票。在信访制度下,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外,信访人的诉求往往被打回到作为信访对象的地方政府处理,从而使信访者遭到变本加厉的欺压和迫害。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打压百姓的手段之一,利用上访的繁复手续吓怕希望反映意见或检举的人民。

政府监控

虽然法律规定个人有上访的权力,但某些政府会将有上访倾向的人列为高危上访人员并加以监控。有时甚至会采取送精神病院等暴力手段。

制度改革

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

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制度,因为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信访压力很大,被指导致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发生恶性事件。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点对点的通报机制,完善信访约谈制度,帮助地方反省问题,研究对策,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确保对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国家取消信访排名通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取消排名确实减轻了工作压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该省已经取消省级对地市级的“信访排名”,“让各个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处理发生在当地的信访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关、抹数字上”。一场以取消信访排名为标志的信访改革,正在悄然推进。其力度影响程度,不亚于劳教制度的废除。

网上受理信访制度

2014年2月20左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二、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三、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

四、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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