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专区所领导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专区领导的市变为地区领导,专辖市改称地辖市。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市代管市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将原地辖市根据其行政地位改称县级市。
详细名单
河北省tttttttttttttttttt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补充说明
行政区城划分
中国共计387个县级市。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10个,海南省直辖5个,湖北省直辖3个,河南省直辖1个,地级市管辖309个,自治州(地区、盟)辖59个。
隶属于地级行政区的县级市,在地图上用下划线显示的,是地区、自治州、盟的行政中心。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属于县级行政区,是指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直接领导和管理,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
我国仅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存在直辖县级行政单位。
省直辖县级市名单如下: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
海南省:五指山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双河市、可克达拉市、昆玉市、胡杨河市、新星市。
设立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即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近期设立公示
2017年,河北省平泉县、陕西省神木县、浙江省玉环县、四川省隆昌县、湖南省宁乡县、贵州省盘县6个县撤县设市获批。
2018年,陕西省彬县、江苏省海安县、湖北省京山县、黑龙江省漠河县、山西省怀仁县、贵州省兴仁县、安徽省潜山县、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山东省邹平县、甘肃省华亭县、云南省水富县、河北省滦县等12县撤县设市获批。
2019年,陕西省子长县、安徽省广德县、湖南省邵东县、四川省射洪县、河南省长垣县、黑龙江省嫩江县等6县撤县设市获批。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获批撤镇设市,成立县级龙港市,由浙江省直辖温州市代管。
2020年,湖北省监利县、江西省龙南县、青海省同仁县等3县撤县设市获批。
2021年2月,四川省会理县、云南省禄丰县撤县设市获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横县设立县级横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