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法
《魏玛宪法》(德语: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
    中文名:魏玛宪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 英文名称:Weimarer Verfassung 别称:《德意志国宪法》 法律类型:宪法 制定机关:德国国民议会 法律条款(条):181条 国家:德国 语言:德文 地位:德国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

简介

《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1918年制定 ,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条,分两编。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以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二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先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魏玛宪法》为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魏玛宪法名词解释: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

特点

在宪法学中,魏玛宪法是近代史上一部重要的宪法,它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被后来的他国宪法或多或少地继承:

1、第一部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可以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不过总统也可以因此解散国会。

2、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宣布停止适用宪法的紧急状态全,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3、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

4、军队为总统直接指挥调度。

5、第一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

6、明文规定,在魏玛共和体制内,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较同期宪政国家多了许多,体现了国家对人民也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

7、首先将基本国策入宪的宪法。

8、经过19世纪工人运动,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开始受到节制,福利权保障的提出标志着资产阶级宪法走上改良路线,因此是进入近代宪法时代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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