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1]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中文名:商标异议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异议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异议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异议3: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扩展

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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