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法律条例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销赃等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地区之间贸易往来频繁,由于生产、加工等实际需要,生产性废旧金属跨行政区域流通已显得非常必要。
1997年6月,《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要求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鉴此,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