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并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
創業投資屬于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著的投資回報。
特點
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産品新、成長快的風險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基金以獲取股利與資本利得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以追求較大的投資回報;
創業投資包含創業投資者的股權參與,其中包括直接購買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方式;
創業投資者并不直接參與産品的研究與開發(R&D)、生産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财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值;
創業投資屬于長期性的投資,流動性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顯着的投資回報。
支持對象
1、創業投資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産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争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于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産為目的,研制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産品、生産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産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于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産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産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産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産品試制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産。
項目處于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産活動。
2、申請創業投資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的研制、開發、生産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風險來源
創業環境的不确定性,創業機會與創業企業的複雜性,創業者、創業團隊與創業投資者的能力與實力的有限性,是創業風險的根本來源。
研究表明,由于創業的過程往往是将某一構想或技術轉化為具體的産品或服務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在着幾個基本的、相互聯系的缺口,它們是上述不确定性、複雜性和有限性的主要來源,也就是說,創業風險在給定的宏觀條件下,往往就直接來源于這些缺口。
融資缺口。融資缺口存在于學術支持和商業支持之間,是研究基金和投資基金之間存在的斷層。其中,研究基金通常來自個人、政府機構或公司研究機構,它既支持概念的創建,還支持概念可行性的最初證實;投資基金則将概念轉化為有市場的産品原型(這種産品原型有令人滿意的性能,對其生産成本有足夠的了解并且能夠識别其是否有足夠的市場)。
創業者可以證明其構想的可行性,但往往沒有足夠的資金将其實現商品化,從而給創業帶來一定的風險。通常,隻有極少數基金願意鼓勵創業者跨越這個缺口,如富有的個人專門進行早期項目的風險投資,以及政府資助計劃等。
投資方式
聯合投資
聯合投資和組合投資是分散風險的重要措施,聯合投資(也稱辛迪加SYNDICATION投資)指多個創業投資者聯合對同一風險企業進行投資,一方面有利于創業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項目選擇的準确性,加強投資監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對風險企業的投資總額達到合理規模,增大了投資成功的可能性。
組合投資
組合投資則指投資者根據項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對投資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創業投資家采取股權、債權、準股權、擔保等多種形式的組合投資策略,既保證項目(企業)對資金的需要,又盡可能減少項目(企業)失敗造成的損失。同時,對多家風險企業進行投資,通過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不會因一項投資的失敗而滿盤皆輸。在創業投資行業,“決不把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是對這種投資方式最恰當的比喻。
設立備案
第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三條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币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注冊後的5年内補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币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币。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币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曆。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托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序和行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與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曆。
(四)委托管理協議。
第六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内,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創業投資公司的工作
投資新興而且快速成長中的科技公司;
協助新興的科技公司開發新産品、提供技術支持及産品營銷管道;
承擔投資的高風險并追求高報酬;
以股權的型态投資于這些新興的科技公司;
經由實際參與經營決策提供具附加價值的協助;
有較長期的投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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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均出自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用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兩大上市公司平台資源,具備較為豐富的項目源和良好的資本市場服務能力以及退出渠道,并為本期基金提供品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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