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和特征
本質
借新還舊從其本質上講,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的變更,其實質内容是對借款期限法律契約上的延長。其特殊之處在于該筆借款僅用于償還前一筆到期借款,借款人隻需繼續向銀行支付利息。這在效果上相當于給借款人的前一筆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産生的較高的利息;而對銀行來講,從賬面資産來看是辦理了一筆新的貸款業務而且避免了追讨舊債的糾紛,還降低了不良資産,穩定了銀行信用。
特征
1.前一筆借款已經到期;如果借款合同足行期限未滿,就不會産生“借新還舊”貸款;
2.借款人是由于銀行認可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因為實踐中,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很多,如喪失了償還能力、因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不可抗力、故意逃廢演、企業轉制等等。隻有銀行認可,才可能存在“借新還舊”的問題。銀行一般是在企業經營正常,隻是遇到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或企業經營體制變更情況下,并且在對其信貸資産不會造成威脅時才可能采用“借新還舊”的方式發放貸款。也就是說,隻有可能達到“雙赢’效果時,銀行才這樣做。如果企業已嚴重虧損、資不抵債,銀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這種“借新還舊”方式的。
3.借貸雙方同意以發放新貸款的方式歸還舊貸款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隻有雙方達成協議,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相關案例
法律問題
現在有許多企業到期無法歸還銀行的貸款本金,銀行也沒有将其列為逾期貸款,而是采用所謂“借新還舊”的做法:企業和銀行重新簽訂一份貸款合同,數額與上一筆貸款相同,銀行将新貸款劃入企業的帳戶後,就立刻又将此筆資金劃回,前一次的劃入是銀行對企業的新貸款,後一次劃出是企業歸還銀行的舊貸款。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保證人、法院對此看法并不一緻。銀行認為,這樣做企業不用支付逾期利息,銀行逾期貸款的統計數量也不會增加,對企業和銀行都有利。可是保證人通常會以此作為抗辯,要求免除其保證責任,而且這種抗辯往往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
1998年8月25日,某銀行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由某銀行向A公司提供借款1900萬元,用于購買生産資料,期限自1998年8月25日至1999年7月2日。
同日,B公司與某銀行簽署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後,某銀行将1900萬元彙至A公司賬号。
2000年3月20日,因A公司未能歸還1998年8月25日合同項下的款項,某銀行又與A公司、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約定由某銀行向A公司提供借款1900萬元,其中200萬元于2000年10月10日到期,1700萬元于2001年2月20日到期,由B公司為A公司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用途注明為借新還舊。
因A公司至期仍未能歸還2000年3月20日合同項下的借款,2001年4月6日,某銀行再次與A公司、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約定由某銀行向A公司提供借款1900萬元,期限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2月26日;B公司為A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B公司向某銀行确認,對該筆借款仍用于借新還舊的事實是明知的。
某銀行履行了義務,但A公司仍未能按約歸還本金及利息,B公司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某銀行遂于2002年3月12日以A公司、B公司未能履行2001年4月6日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及保證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還款責任,B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審理中,B公司認為,1998年8月25日合同項下的借款也是用于借新還舊,但其對此不知情。A公司的陳述及賬面記載印證了B公司的上述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