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争議
《商君書》也稱《商子》,現存24篇,戰國時商鞅及其後學的著作彙編,是法家學派的代表作之一。《商君書》的文體多樣。議論體有《農戰》、《開塞》、《劃策》等十數篇,或先綜合後分析,或先分析後綜合,兼用歸納演繹,首尾呼應。有時也運用比喻、排比、對比、借代等修辭手法。
關于《商君書》的作者,學術界頻有争論。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僞書,持這種看法的有郭沫若、黃雲眉、顧實、劉汝霖等。另一種意見是基本肯定《商君書》的作者是商鞅,持這種看法的除史志的編着者外,還有呂思勉、譚獻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着與其他法家遺着的合編,此書非作于一人,也非寫于一時,持這種看法的有高亨等人。的看法是,前兩種意見有些牽強,第三種意見有一定道理。《韓非子-五蠹》篇說: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這說明商鞅确着有此書。
《韓非子-内儲說上七術》引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這與《商君書-靳令》、《說民》篇文字大緻相同。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最後說:餘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商君書》正好有《開塞》、《農戰》篇,這說明韓非、司馬遷所見到的商鞅的着作,基本都在《商君書》中。但此書在後人編纂或流傳過程中,攙人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論,這是不可避免的。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着作是民族傳統文化遺産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遺産的精華,對于建設社會主義的文化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後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後,魏惠王對公叔痤囑托不以為然,也就沒有照做了。公孫鞅聽說秦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欲收複秦之失地,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商鞅三見秦孝公,提出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種君主之策。隻有霸道得到秦王的贊許,并成為秦國強盛的根基。前359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後升大良造。
公元前359年,正當商鞅輔佐秦孝公醞釀變法時,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複,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禮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這是以曆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複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
周顯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内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這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複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前340年,率秦趙軍敗魏國公子昂将軍,魏割河西之地與秦,将人民遷居至大梁,此時魏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衛鞅因功封于商十五邑。
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镬烹之刑。尤其是軍功爵制度,造成秦國貴族多怨。秦國公族趙良勸說商君積怨太深,宜“歸十五都,灌園于鄙”、“不貪商、于之富,不寵秦國之教”,商鞅不聽。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願收留。後來商鞅回到商邑,發邑兵北出擊鄭國,秦國發兵讨之,殺鞅于鄭國黾池,死後被秦惠王處“車裂之刑”于彤,滅商君之族。
書籍篇章
《漢書-藝文志》著錄《商君》二十九篇,
班固注曰: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書》之名,又稱《商子》,《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著錄《商君書》,或著錄《商子》,皆曰5卷。現有26篇,其中第16篇存目無文,第21篇有錄無文,實存24篇。舊題商鞅撰。據後人考證,多為商鞅之後的人,“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四庫全書總目》)。
《商君書》有嚴萬裡校本,近人朱師轍撰有《商君書解诂定本》,王時潤撰有《商君書集解》。未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商君書》共有26篇,其中兩篇隻有篇目而無内容,加上《群書治要》卷36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隻有24篇半。
先秦法治理論的宣言
戰國末年,秦國所以能統一六國,建立了我國曆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制的國家,這個曆史功績不能不歸功于商鞅在秦國進行的兩次革新變法。商鞅變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政策措施是什麼,這些答案都反映在《商君書》中,《商君書》是記載商鞅思想言論的資料彙編,又稱《商君》、《商子》。
《漢書·藝文志》著錄"《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曰:
"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著錄《商君書》,或著錄《商子》,皆曰5卷。
末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今本《商君書》共有26篇,其中兩篇隻有篇目而無内容,加上《群書治要》卷36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隻有24篇半。
關于《商君書》的作者,學術界頻有争論。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僞書,持這種看法的有郭沫若、黃雲眉、顧實、劉汝霖等。另一種意見是基本肯定《商君書》的作者是商鞅,持這種看法的除史志的編著者外,還有呂思勉、譚獻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著與其他法家遺著的合編,此書非作于一人,也非寫于一時,持這種看法的有高亨等人。我們的看法是,前兩種意見有些牽強,第三種意見有一定道理。《韓非子·五蠹》篇說:"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這說明商鞅确著有此書。
《韓非子·内儲說上七術》引"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這與《商君書·靳令》、《說民》篇文字大緻相同。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最後說:"餘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
《商君書》正好有《開塞》、《農戰》篇,這說明韓非、司馬遷所見到的商鞅的著作,基本都在《商君書》中。但此書在後人編纂或流傳過程中,攙人一些其他法家的言論,這是不可避免的。
《商君書》側重記載了法家革新變法、重農重戰、重刑少賞、排斥儒術等言論,主要反映了法家的政治思想。
首先是革新變法思想,這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更法》篇詳細記述了商鞅與甘龍、杜摯在秦孝公面前争論變法的問題。
針對秦孝公怕變更法度、改革禮制受天下人非議的想法,商鞅說:"行動遲疑就不會有名,做事猶豫就不會成功。我勸君王還是趕快下決心變更法度吧,不要怕别人的批評議論。法度是愛護人民的,禮制是利于國事的。所以聖人治國,隻要能使國家強盛,就不必沿用舊的法度;隻要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守舊的禮制。"針對甘龍"因襲人民的舊禮俗去施行教化,不費什麼事就能成功。依據舊法度治理國家,官吏既很熟悉,人民也能相安"的說法,商鞅說:"這都是俗人的言論。
夏、商、周三代的禮制不同,而都成就了王業;春秋時五霸的法度也不同,而都成就了霸業。所以聰明的人創造法度,而愚昧的人受法度的制裁;賢人改革禮制,而庸人受禮制的約束。我們不能和受禮制約束的人商讨大事,不能和法度制裁的人計議變法。"針對杜摯"效法古人就沒有錯誤,遵守舊禮就沒有奸邪"的說法,商鞅說:"古代的政教不同,我們效法哪個古人?帝王不相因襲,我們拘守誰的禮制?禮制、法度要随着時代而制定,命令要符合實際的需要。所以我說,治理人民,并非一個方法;為國家謀利益,不必效法古人。"
"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成為商鞅倡導變法的名言。《開塞》篇從考察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入手,論證了戰國末年隻能實行法治,才是唯一可行的治國道路。"聖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則後于時,修今則塞于勢"。從而說明隻有變法革新,才能使國家富強興盛。
其次是重農重戰思想,這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商君書》中有關重農重戰的論述最多。如《農戰》說:"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善為國者,倉廪雖滿,不偷于農。""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靳令》說:"農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朝廷讓人民拿剩餘的糧食捐取官爵,農民就會賣力耕作。《算地》說:"故聖人之為國也,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勝敵而革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緻也。"國家富強的功效就在農戰兩項。
《去強》說:"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兵起而勝敵,按兵而國富者王。"《墾令》篇還提出了20種督促人民耕墾土地的辦法。如國家按統一标準征收地稅,農民負擔的地稅就公平了,國君講求信用,百官不敢作弊,農民就會積極耕種土地。可見。重農重戰。是法家治國的根本大計。
就三是重刑少賞的思想。加重刑罰,輕微獎賞(有時也說厚賞)、是法家的重要思想。《錯法》篇說:"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勞,賞必加于其功。功常明,則民競于功。為國而能使其盡力以竟以功,則兵必強矣。"《去強》篇說:"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畏;行賞,民利且愛。"加重刑罰,減輕賞賜,就是君上愛護人民,人民就肯為君上死。加重賞賜,減輕刑罰,就是君上不愛護人民,人民就不肯為君上而死。《去強》又說:"以刑去刑,國治;以刑改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也就是說,用刑罰來免除刑罰,國家就治;用刑罰來招緻刑罰,國家就亂。《開塞》說:"治國刑多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可見法家是重刑而輕賞的。
對如何執行刑罰時,法家主張要統一刑罰。《賞刑》說:"所以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将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後,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後,不為虧法。"這就是說,執行刑賞對誰都一樣。
其四是重本抑末,反對儒術。這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壹言》篇說:"能事本而禁末者,富。"所謂"末"就是指的商業和手工業。《農戰》篇說:"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于農戰矣。""豪傑務學《詩》、《書》,随從外權,要靡事商賈,為技藝,皆以避農戰。民以此為政,則粟焉得無少,而兵焉得無弱也。"可見,法家對儒家的儒術是排斥的。
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家,法家著作是民族傳統文化遺産的重要部分,批判地吸收民族文化遺産的精華,對于建設社會主義的文化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名句
1.疑行無成,疑事無功。
2.法者,所以愛民也。
3.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4.王者之兵,勝而不驕,敗而不怨。
5.固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
6.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
7.法者,國之權衡也。
自治觀
在中國語文中,“自治”二字作為一個固定詞組連用,蓋始自《商君書》,在其《定分篇》中,“自治”一詞,凡三見。曰:“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敢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曰:“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悫而各自治也。”又曰:“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從字面的意思看,《商君書》中的“自治”,是指民衆自己治理自己。法家學派中,商鞅一派最重視“法”的功能,他們強調整個社會應在法制的控制之下,依法而行事,吏民皆知法守法,在這個前提下,民衆做好自己份内的職事則可,此即為“自治”。但是,在《商君書》特定的語境下,“自治”仍有自己特有的意涵,即第一,“自治”是法制框架下的“自治”,實際上是法制框架下的無條件順從;第二,從中可能體察出民衆自由和權利的缺失。筆者不揣淺陋,略述其所以,以就教于方家。
一
《商君書》中,“壹”,是被反複讨論的命題。其提出“壹”的概念,要求整個社會的思想和行動高度一緻,立意将整個社會控制在來自上方的專制的權力之下。《賞刑篇》曰:“聖人治國也,審壹而已矣。”又曰:“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言篇》雲:“聖王之治也,慎為察務,歸心于壹而已矣。”是為其證。
“壹”,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思想的統一,再者就是政令的統一。理論言談統一于上,不得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必導緻盲目服從于君主,《戰法篇》即曰:“凡戰法必本于政勝,則其民不争;不争則無以私意,以上為意。”又曰:“若民服而聽上,則國富而兵勝,行是,必久王。”思想的高度統一,正是為維護君主的權威服務的。《靳令篇》曰:“利出一孔者,其國無亂。”《弱民篇》曰:“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守一則治。”《農戰篇》曰:“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則作壹,作壹則民不偷。民不偷淫則多力,多力則國強。”又曰:“能壹民于戰者,民勇;不能壹民以戰者,民不勇。”《壹言篇》曰:“治國貴民壹;民壹則樸,樸則農,農則易勤,勤則富。富者廢之以爵,不淫;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
在這種強調上下一緻的思路下,必然形成專制、威權的政治結構。《算地篇》曰:“主操名利之柄,而能緻功名者,數也。聖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數者臣主之術,而國之要也。”《修權篇》曰:“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于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算地篇》曰:“立官貴爵以稱之,論勞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壹言篇》又雲:“夫民之從事死制也,以上之設榮名,置賞罰之明也。”所以,君主所有的舉措,都是為加強自身權力而考慮;而百姓的興作,也不得不依違于其間。《君臣篇》曰:“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
君主大權獨制,使百姓如握掌上,以君主來控制政治及社會的一切,令百姓官吏富貴之途皆出君主之手,正如《去強篇》所言“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富者貧,國強。三官無虱,國強;而無虱久者,必王”。如此,則民衆之自由及運命完全操于君主之手,像《慎法篇》所雲“民倍主儉而向私交,則君弱而臣強”這樣的現象,是絕對禁止出現的。
在君主獨大、社會完全一體化的情況之下,必然出現一個結果,那就是民衆自由與權利的嚴重缺失。
首先,沒有思想的自由。《商君書》反對詩書,反對言談,反對私教,禁除遊學,甚至提出“燔詩書”的主張,對民衆進行思想控制,目的就是厲行愚民政策。《說民篇》曰:“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辯慧,亂之贊也。”由此看,《商君書》認為思想、學術、文化不利于富國強兵,甚或導緻亡國。究其原因,是因為《商君書》認為,民衆受了教育,就有了思考的能力;有了思考的能力,就會對政策産生質疑,如此則會損害君主的權威和尊嚴,破壞統一的政治格局。因此,《農戰篇》雲:“善為國者,官法明,故不任知慮;上作壹,故民不偷淫,則國力搏。國力搏者強,國好言談者削。”
其次,沒有生産的自由。《商君書》提出“利出一孔”。這個唯一的孔道,就是“農戰”。除此之處的商業、娛樂等事項,盡在禁除之列。《農戰篇》曰:“聖人之治國,作壹抟之于農而已矣”。《農戰篇》曰:“止浮學事淫之民壹之于農。”《農戰篇》雲:“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無用,止畜學事淫之民,壹之農,然後國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其例不勝枚舉。
沒有思想能力的民衆個體,隻能把自己交由君主,個人服從整體,下服從于上,在整個社會中,再也找不到單獨的鮮活的個體。而且,在社會組織上,還為此思想創制了相當的制度措施。《史記·商君列傳》雲:“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從制度上把所有個體民衆組織進整個政治統治體系,凡事皆賴于聽命于上層之官吏的舉辦,民衆的自由,隻留下附首聽命了。
二
由上所述,《商君書》所談的“自治”,并沒有凸顯民衆的自由和權利。事實上,《商君書》在富國強兵和穩定的口号下,進一步壓制了民衆對自由和權利的訴求。
在《商君書》裡,君主作為一個明主、作為一個聖人的主要标志,就是要實現“富國強兵”。《商君書》内所談論的所有問題,基本上都是圍繞這個“富國強兵”這一個核心來展開的,其中論及“強國、國強、國富、強兵、兵強、無敵”的字眼貫穿始終。事實上,秦孝公及商鞅在秦國變法,也正是為了此目的。《更法篇》曰:“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是為其證。
視實力為立國之本、實現國家的強大是《商君書》政治思想的主要原則。《慎法篇》曰:“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農戰篇》曰:“常官則國治,壹務則國富。”《畫策篇》也說:“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史記·商君列傳》雲:“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君主以戰得強兵,民衆以戰獲軍功,在整個社會言戰的氣氛之下,秦國社會組織、思想意識及行政政策均準軍事化,最終形成一個厚具有濃軍事意味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裡,絕對服從和嚴格等級成為主要特征。
維持穩定也是《商君書》中的主旨之一。《弱民篇》曰:“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農戰篇》雲:“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搏也,是以聖人作壹,抟之也。國作壹一歲者,十歲強;作壹十歲者,百歲強;作壹百歲者,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壹言篇》曰:“治國能抟民力而壹民務者強,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夫聖人之治國也,能抟力,能殺力。制度察則民力抟,抟而不化則不行,行而無富則生亂。故治國者,其抟力也,以富國強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農也。”
同時,在《商君書》中,還有轉嫁國内危機于外國之策劃。《靳令篇》曰:“國貧而務戰,毒輸于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去強篇》曰:“國強而不戰,毒輸于内,禮樂虱官生,必削;國遂戰,毒輸于敵國,無禮樂虱官,必強。舉勞任功曰強,虱官生必削。”把一切鬥争的矛頭指向于外,從而保證國内局勢的穩定。《史記·商君列傳》雲秦人“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又雲秦人“勇于公戰,怯于私鬥”,可見在法令及政策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富國強兵與政治社會穩定相互表裡,富國強兵,是政治社會穩定的前提。而關鍵在于,社會及政治的穩定,不會打破當前的政治格局和社會階層關系,因此,也就不可能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既得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就可得以保全。穩定主張的提出,就具有尊重當前既得利益的政治意味。
由上述看,民衆仍然是政治統治的工具。為了能使民衆成為馴服的統治工具,《商君書》反複重申法制、以法治國的原則。
在《商君書》中,“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最可重視的因素。《畫策篇》曰:“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又曰:“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錯法篇》曰:“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慎法篇》曰:“法任而國治矣。”
為了厲行法制,法令必須掌控在君主所能控制的法官系統之内。《君臣篇》曰:“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聽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靳令篇》曰:“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法已定,不以善言害法。”執法是法制的重要環節。《慎法篇》雲:“劫以刑,驅以賞。”執法的精神要充分體現在刑賞上。民之情,皆懼死,是以《商君書》重刑賞。民怯,則以刑驅之,《去強篇》雲:“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又輕罪重處,“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民有功,則重賞,《錯法篇》雲:“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于功,則兵必強矣”;“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随之,無私德也,故教化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着而兵強矣”。違法則重刑,曰“以刑去刑”,甚至“刑于将過”。
法及刑、賞作為其實現政治統治的措施,而非“自治”下的民主手段,《商君書》所言“自治”與民衆的自由與權利無涉,由此更加明了。
三
綜上所述,《商君書》所言“自治”,不是關切與培育民衆的政治權利與民生發展,說到底,而是為了“弱民”,讓民衆服貼地做政治威權的奴隸。《說民篇》雲:“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畫策篇》雲:“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因為,“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在這樣的前提下,正如《弱民篇》所雲,君主須“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民所惡者,一是窮,二是刑,所以方法就是驅民以農戰,陷民以法網,教民以愚樸,由此,可以探知《商君書》的基本的政治傾向,那就是,其所主張的政治,不是民本的政治,而是君主的政治,民衆隻是不過政治統治的對象而已。君主利用民衆,也隻是蒐集民力,以為己用。作為工具的民衆,是不會也不可能有任何自己的政治權利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君主對民衆采取何樣的措施,都是被允許的。
《商君書》雖言“尚公”的觀念,但此“公”非《禮記·禮運篇》所雲“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之“公”,也非《呂氏春秋·尚公篇》所雲“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之“公”。《禮記·禮運篇》、《呂氏春秋·尚公篇》中的“公”的思想,是強調“天下”之意,突破了為君主一人之私的狹隘觀念,是對君主專權的否定,是以天下、國家、民族立意的,有一種博大的民衆利益關懷。而《商君書》中的“公”觀念,實際上是一種君主本位,不是政府、民族本位,更絕非人民本位。其“尚公”的政治理念是集體利益口号下的“君利”中心說,是對民衆利益以及個人正當權益的壓迫,是把個體民衆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的理論依據。
因此,《商君書》中“自治”的思想,不能作為民衆自己治理自己理論的張本。正如筆者在拙文《<商君書>中的“公”觀念與整體主義政治觀》中提出的,《商君書》提倡的是一種集體主義,其将民衆個體所屬的社會組織作為一個完全的整體,并将這個整體賦予共同的立場和利益,加強民衆對整體的歸屬和依賴,使他們戮力同心維護整體的利益。但同時,它在強調整體益的基礎上,崇貴重君,以君主為該整體的利益代表,視民衆為政治統治工具。民衆沒有個體的權利和自由,必須服從于統一的意志,服從所屬集體的整體利益要求。因為這個整體社會組織的意志代表是高高在上的君主,所以君主自上而下地專權不可避免,自上而下地組織政權同樣也不可避免,秦代政治制度由此而創設,其行政集權、君主專制的色彩自然難以消除。這樣,“自治”非但沒有推演出非威權的政治體制,反而使民衆成為威權體制下服服帖帖的政治奴隸。所以,《商君書》中的“自治”觀念,并沒有體現出多少現代意義,更不能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建構的思想資源和制度資源。
主要版本
《漢書-藝文志》着錄《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曰: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書》之名,又稱《商子》,《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着錄《商君書》,或着錄《商子》,皆曰5卷。現有26篇,其中第16篇存目無文,第21篇有錄無文,實存24篇。舊題商鞅撰。據後人考證,多為商鞅之後的人,“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四庫全書總目》)。
《商君書》有嚴萬裡校本,近人朱師轍撰有《商君書解诂定本》,王時潤撰有《商君書集解》。未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今本《商君書》共有26篇,其中兩篇隻有篇目而無内容,加上《群書治要》卷36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隻有24篇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