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隻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抗訴
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确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中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将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将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并将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确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于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于:
(1)原判裁認定事實确有錯誤;
(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确實、充分;
(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錯誤;
(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
(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
區别
第二審程序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中,有權對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隻能是同級地方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責成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還是撤回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決定有提請複議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并将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條件與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基本上相同,但應當比照第二審抗訴程序案件的标準從嚴掌握。
在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确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由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分、州、市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将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經重新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确有錯誤時,如果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