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釋

刑法司法解釋

法律術語
刑法司法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蘊含的闡述。刑法條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穩定性,決定了刑法解釋在正确領會立法意圖、準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在刑法理論上,關于如何對刑法進行解釋,存在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争。
    中文名:刑法司法解釋 外文名: 所屬學科: 類型:法律術語 釋義:對刑法規範蘊含的闡述 具體内容: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

含義

在刑法理論上,關于如何對刑法進行解釋,存在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争。

主觀解釋論認為,法律是立法者為社會一般人設計的行為規範,表達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許或不允許人們從事什麼樣的行為的主觀願望,因而法律應該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以及應受何種刑罰處罰。依據法律規定的行為規範,人們就可以在社會生活中設計自己的行為方式,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時促使法官嚴格依法辦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内行使權力,禁止法官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應受到法外制裁。法律的安全價值由此得到保障。法律的這種可示人以規範的明确性是安全價值的保障。因此,任何對法律的解釋都是對立法者在立法時表達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由于這種法律解釋的主張以立法原意為認識目标,企圖達到立法者的主觀狀況,因而被稱為法律解釋上的主觀解釋理論。

客觀解釋論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産物,法律解釋必須符合實際的社會生活。因此,所謂客觀,在詞義上是指客觀的社會現實的需要,以此對應于主觀解釋理論主張的立法者的主觀狀況。客觀解釋論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時空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行為規範。立法者一旦頒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時間的變化而逐漸地并越來越遠地脫離立法者而獨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漸地失去了立法者賦予它的某些性質,獲得了另外一些性質。法律隻有在适應社會需要的情況下才能保持活力。

激進的客觀解釋論者認為所謂立法意圖隻是一個純屬虛構的概念。從否定立法意圖開始,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逐漸演變成在法律解釋的名義下對法律的創造,即法官造法。在上觀點中,激進的客觀解釋淪顯然有悖于解釋一詞的原義,從而混淆了立法與司法的界限。解釋一詞,字面含義是指分析說明。解釋不同于創作,而頗類似于翻譯,它是以一定的客體(往往是文本)為前提的,是在對文本所包含的意義的理解基礎上的闡發。創作雖然要有所本,但其所本的客體并非一定的文本,而是直接面對社會生活的—種精神性創造。立法,根據馬克思的說法,是将一定的客觀規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确認下來。

雖然馬克思在說明立法對客觀規律的反映時使用翻譯一詞,但這隻是借喻而已。立法是否反映客觀規律或者反映得好壞,這是評價立法的一個客觀标準。但立法者在立法時有着充分的自由度。解釋則有所不問,它受到文本的制約,不像立法那樣是一種從無到有的确立,而是一種從隐到顯的闡發。法律解釋即是如此,它隻是把已經或者應當包含在法律文本中的意義(可以稱之為立法意蘊)闡發出來。因此,離開了法律文本的意義,像激進的客觀解釋論者所主張的那樣,從根本上否認立法意圖的存在,就已經不是在解釋法律,而是在創制律了。因此,隻有從解釋的特定含義出發,才能進一步闡發如何解釋的問題。

我認為,刑法解釋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權,堅持嚴格解釋。刑法的嚴格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申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釋的原則。”當然,刑法解釋又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應在立法意蘊所允許的範圍内,使刑法解釋起到闡明立法精神,補救立法不足的功效。

相關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6頁。

2、郵電部印發《關于盜用電信碼号賠償損失計算标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1頁。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23頁。

4、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9頁。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複》,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8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9-10頁。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9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定罪名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複》,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9頁。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後刑法名稱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0頁。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22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1頁。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3頁。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7頁。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5頁。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嚴厲打擊走私犯罪專項鬥争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4頁。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羁押期間自然流産審判時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問題的批複》,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0頁。

2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彙、逃彙和非法買賣外彙犯罪的決定》,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43頁。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彙、非法買賣外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2頁。

23、《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83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彙、逃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332頁。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5頁。

25、《公安部監察部關于開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鬥争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标準問題的規定》,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1頁。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0頁。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2頁。

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1頁。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41頁。

33、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涉及條款為本162條、168條、174條、180條、181條、182條、185條、225條。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期第46頁。

3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3頁。

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5頁。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12頁。

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3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6頁。

4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5頁。

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8頁。

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标準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9頁。

4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職務是否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4頁。

4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3頁。

45、《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

4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複函》,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頁。

47、《公安部關于對爆炸物品購買證有關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7頁。

4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0頁。

4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1頁。

5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量刑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4頁。

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退休後收受财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5頁。

5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6頁。

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僞造貨币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40頁。

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題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15頁。

5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24頁。

5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8頁。

5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9頁。

58、《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55頁。

59、《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6期第48頁。

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7頁。

6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1頁。

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3頁。

6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變賣、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财産刑若幹問題的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7頁。

6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41頁。

6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25頁。

6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4頁。

7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8頁。

7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1頁。

7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6頁。

7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摻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7頁。

7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28頁。

7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僞造、販賣僞造的高等學習、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3頁。

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9頁。

7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8頁。

78、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涉及條款為342條,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41頁。

7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42頁。

80、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涉及條款有114條、115條、120條、125條、127條、191條、291條,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1頁。

8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涉及條款114條、115條、120條、125條、127條、162條、168條、174條、181條、182條、第229條、236條、342條、397條、399條、406條,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43頁。

8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13頁。

8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14頁。

8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牌号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7頁。

8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羁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批複》,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9頁。

8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1頁。

8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7頁。

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10期第42頁。

8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頁。

9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47頁。

91、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涉及條款為145條、152條、155條、244條、339條、344條、345條、399條,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1頁。

9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适用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頁。

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35頁。

9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複意見》,載于2002年《刑事審判參考》第5期第132頁。

9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确定問題的批複》,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37頁。

9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複》,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9頁。

刑事訴訟法部分

9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31頁。

9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複》,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4頁。

9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26頁。

10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0期第11-21頁。

1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走私犯罪偵察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0頁。

10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于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5頁。

10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7頁。

1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5頁。

10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2頁。

1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2頁。

10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6頁。

10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複》,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7頁。

10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8頁。

1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336頁。

1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署關于公安部光盤生産源鑒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鑒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第4期第78頁。

1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問題的批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4頁。

1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時間效力問題的通知》,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5頁。

1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四條有關問題的答複,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6頁。

1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8期第69頁。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列車上發生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64頁。

11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66頁。

1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6頁。

1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複》,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1頁。

1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29頁。

1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3頁。

122、《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載于2002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120頁。

123、《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載于2002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123頁。

124、《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察的渎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标準(使行)》,載于2002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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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第一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曹紅虹告訴記者,輔導報告從構建全新訴訟模式、以檢察官主導責任為基礎設置的訴訟制度設計、與辯訴交易及認罪協商制度的區别等方面,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我國刑事訴訟理念、訴訟機制、訴訟結構都帶來的重大變革進行了全面細緻梳理,聽後更加深刻領會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三級調研員李占州對于輔導報告提出的“認罪認罰應當作為獨立的量刑情節”感到受益匪淺。他表示,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本意和内涵而言,獨立評價有利于體現制度優勢,符合立法原義。此外,适用該制度将會激勵其他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

“輔導報告以盜竊、詐騙等侵财類犯罪,第二檔、第三檔量刑幅度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無法降檔減輕處罰為例,指出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不銜接不配套問題,為我們正在開展的立法建議工作和今後的刑法司法解釋研究起草工作指出了存在的問題以及推動工作的方向。”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處長吳峤濱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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