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經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緻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内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機動車商業保險
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緻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财産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
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台風、熱帶風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淩、沙塵暴;
(六)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隻限于駕駛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
基本險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