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靜态投資回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項目方案的資金回收能力,其計算方便,有助于對技術上更新較快,資金短缺或未來情況難以預測的項目進行評價。但它不能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沒有對投資回收期以後的收益進行分析,從中無法确定項目在整個壽命期的總收益和獲利能力。
方法
公式法
如果某一項目的投資均集中發生在建設期内,投産後一定期間内每年經營淨現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計大于或等于原始投資額,可按以下簡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原始投資合計/投産後前若幹年每年相等的淨現金流量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建設期
列表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列表計算“累計淨現金流量”的方式,來确定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進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确定靜态投資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稱為一般方法。
該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滿足以下關系式,即:
這表明在财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淨現金流量”一欄中,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恰好是累計淨現金流量為零的年限。
無法在“累計淨現金流量”欄上找到零,必須按下式計算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淨現金流量對應的年數+最後一項為負值的累計淨現金流量絕對值÷下年淨現金流量
或:=累計淨現金流量第一次出現正值的年份-1+該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資÷該年淨現金流量
特點
靜态投資回收期的優點是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便于理解,計算也比較簡單,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淨現金流量信息。
缺點是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和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不能正确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隻有靜态投資回收期指标小于或等于基準投資回收期的投資項目才具有财務可行性。
例子:已知某項目的原始總投資為300萬元,建設期為1年,生産經營期為10年,投産後生産經營期每年淨現金流量為50萬元,則該項目包括建設期的靜态投資回收期為7年。
缺點
靜态投資回收期的缺點:
①未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
②未考慮回收期滿後繼續發生的現金流量
③不能正确反映投資方式不同對項目的影響。
優點
靜态投資回收期的優點:
①能夠直觀地反映原始總投資的返本期限
②便于理解
③計算也比較簡單
④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淨現金流量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