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所受禮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如兩國長期保持代辦級的外交關系,則表明雙方的外交關系是不完全的。代辦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詞也無此含意。臨時代辦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
兩個國家之間如果長期處于代辦級的外交關系,則表明雙方的外交關系是不完全的。例如,我國同英國、荷蘭兩國,曾在十幾年的時間裡隻互派代辦。直到1972年,這兩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後,外交關系才升為大使級,1981年由于荷蘭向台灣出售海軍潛艇,破壞了兩國關系升格的原則,中荷的外交關系又一度降為代辦處級。
實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英國、荷蘭兩國,曾在1954年以後十幾年的時間裡隻互派代辦。直到1972年,這兩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後,外交關系才升為大使級,1981年由于荷蘭向台灣出售海軍潛艇,破壞了兩國關系升格的原則,中荷的外交關系又一度降為代辦處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