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于一個屋檐下,但隻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幹,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财産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黃道日曆專有名詞之一,指大家庭分家,另起爐竈,适用于分爐之出火、安香。
基本解釋
1.[live apart]∶一家人分開生活。
2.[limited divorce]∶現多指保留夫妻關系而不共同生活。
詳細解釋
1.分别居住。
南朝梁江淹《娼婦自悲賦》:“度九冬而廓處,遙十秋以分居。”
《廿載繁華夢》第二八回:“雖分居各處,周庸祐也水車似的腳蹤兒不時來往。”
鄧小平《關于科學和教育工作的幾點意見》:“對于那些與愛人分居兩地的業務骨幹,要優先把他們的家搬來。”
2.分析家産,各自過活。
老舍《四世同堂》四六:“我們哥兒倆分居另過,誰也不管誰的事。”
老舍《黑白李》:“因為要分居,所以和老二吵,借題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