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結構
傘型結構基金作為一種十分重要的基金産品的創新,在中國基金市場上引起了積極的反響。不過,傘型結構基金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利益沖突方面的問題,特别集中在同一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
既然将傘型結構基金明确為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那麼,傘型基金的總體利益與不同子基金的獨立利益之間,必然存在一緻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之處。
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擁有共同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這就是不同子基金利益一緻的出發點所在。在此基礎上,子基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并且基于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請共同的代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項。因此,在傘型結構基金中,各個子基金是完全獨立的基金以保證各子基金資産的獨立性。同時,各個子基金又是存續于傘型基金之中,通過子基金之間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安排,提高整個基金的運營效率。通常來說,除非基金契約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任一子基金的終止和清算并不必然導緻傘型基金和其他子基金的終止和清算。
利益沖突
首先,這表現在傘型結構基金之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運作形式。這有兩種可能的方式:一是不同子基金分别有自己的基金持有人大會,對是否終止子基金、更換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托管人等涉及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這種方式體現了子基金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的涵義,但是忽視了不同子基金在傘型結構之下可能出現的互動關系,特别是利益沖突之處。另外一種模式,則是同一傘型結構基金之下隻有一個統一的基金持有人大會。
但是這自然涉及到整個傘型結構基金與子基金的利益關系問題,例如,在區分這個統一的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集事由時,有的事由可能涉及到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的事由則可能僅僅涉及部分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如決定終止某子基金等。
其次,基于統一的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獨立利益,基金的費用分擔也應當進行嚴格的區分,否則會直接影響到不同子基金的利益。原則上來說,應當根據費用究竟是用于整個傘型結構基金還是單獨的子基金,從而将傘型結構基金的費用進一步劃分為為整個傘型結構基金所支付的共同費用和為單個子基金支付的單獨費用。費用的分擔不當,會直接影響到不同子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
第三,傘型結構基金還有一個重要的優勢,就是其在增加子基金方面的開放性。不過,增加子基金對整個傘型結構基金的影響并不完全是積極的。例如,在現有的傘型結構基金中增加子基金,當然可以為現有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多的基金轉換的選擇,但是也潛在的一個可能性就是,基金管理人可能不顧自身的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子基金的數量和規模,從而又增加利益沖突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