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根據《合同法》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而在《民法通則》中欺詐也是緻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一方當事人故意做出虛假陳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實性的陳述,或者不顧其内容是否真實而做出的陳述或圖謀欺騙(并且事實上如此)。
術語淵源
關于“欺”“詐”兩字的含義,《說文》采用互訓的方法進行訓釋,它們為同義詞。《說文·欠部》:“欺,詐也。”
《論語·子罕》:“吾誰欺?欺天乎?”《禮記·大學》:“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戰國策·秦策一》:“蘇秦欺寡人。”《韓非子·孤憤》:“其行欺主也。”
晉葛洪《抱樸子·吳失》:“主昏于上,臣欺于下。”宋司馬光《廉頗論》:“相如抗節不撓,視死如歸,卒欺秦王而歸璧于趙。”魯迅《書信集·緻姚克》:“其實,在古書中找活字,是欺人之談。”“欺”就是欺騙的意思。
《說文·言部》:“詐,欺也。從言,乍聲。”《洪武正韻·祃韻》:“詐,詭谲也。”《左傳·宣公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史記·楚世家》:“楚王怒日:‘秦詐我而又強要我以地!’”宋陳亮《孫權》:“而公(曹操)之為人,智而多詐”。
“欺詐”一詞在漢語中,是指用狡猾奸詐的手段騙人。《戰國策·燕策二》:“齊田單欺詐騎劫,卒敗燕軍,複收七十城以複齊。”《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後國》:“其後莽複欺詐單于,和親遂絕。”宋蘇澈《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蓋定差鄉戶人有家業,欺詐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勢必少”。
立法曆史
有關“欺詐”的立法,中國古代社會即有之。早在三國時期,魏律将其從秦漢賊律中分出,稱之為“詐僞”。北齊時,曾将這種行為改稱為“詐欺”,北周時又将其恢複為“詐僞”,并為以後曆代所沿襲。唐律中,開始将“詐僞”列為十二篇篇名之一,至明代,“詐僞”又被列入刑律篇,可見這種行為之嚴重,均被各朝代統治者所重視,并且将其作為需要專門通過法律規定給予嚴厲制裁的行為之一。
“欺詐”一詞在西方語言中,其基本含義與漢語是一緻的,都是欺騙的意思。在英語中“Cheat”是騙取、欺騙、哄騙的意思;在德語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惡意欺騙引起某種錯誤;在法語中“dolo”是惡意欺騙;在荷蘭“bedrog”是欺瞞的意思。
在羅馬法中,一切為使相關人受騙或犯錯誤以便使自己得利的伎倆或欺騙,均為詐欺。拉貝奧給詐欺下的定義是:一切為蒙蔽、欺騙、欺詐他人而采用的計謀、騙局和手段。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欺詐是指故意歪曲事實,誘使他人依賴于該事實而失去屬于自己的有價财産或放棄某項法律權利。”《牛津法律大辭典》對詐欺的解釋是:“在民法上,詐欺是一種虛僞陳述,或圖謀欺騙的行為,通常以故意做虛假陳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實性的陳述,或者不顧其是否真實而做出的陳述等方式構成,并意圖(并且事實上如此)使受騙人引以為據。但是,詐欺同樣也可以以隐瞞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應做出的陳述方式,或者通過行為構成。”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8條注釋将欺詐的概念解釋為:“欺詐行為是指意欲誘導對方犯錯誤,并因此從對方的損失中獲益的行為。”
綜上,對“欺詐”一詞不外乎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的。一是指故意欺騙他人的行為;二是指故意欺騙他人,并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有學者認為,欺詐是故意使人欺騙他人的行為。
構成要素
欺詐人
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态。
欺詐行為,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隐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即使被欺詐人陷于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隐瞞事實的行為。欺詐行為可體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
被欺詐人
被欺詐人因欺詐而産生錯誤認識,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緻。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将心理狀态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
欺詐行為:使對方産生錯誤認識,對方産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緻;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