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

漢語成語
玩忽職守(wán hū zhí shǒu),漢語詞語,意思是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1]屬于渎職罪的一種,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洩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緻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中文名:玩忽職守 拼音:wán hū zhí shǒu 用法:褒義,謂語 結構:聯合式 出處:錢鐘書《圍城》 注音:ㄨㄢˊ ㄏㄨ ㄓㄧˊ ㄕㄡˇ

釋義

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 玩忽職守主要由過失構成,但也存在故意構成犯罪的情況。

出處

錢鐘書《圍城》:“高松年身為校長,出去吃晚飯,這時候還不回來,影子也找不見,這種玩忽職守,就該死。”

示例

由于他~,結果給單位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屬于渎職罪的一種,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罪;洩露國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緻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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