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稅

版稅

所得稅
版稅,又稱版權使用費,是知識産權的原創人或版權持有人對其他使用其知識産權的人所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擁有版權、特許權、着作權、商标、專利等知識産權的人士便可能需要付版稅。一般而言,為了能夠取得複制或演出作品的權利,即會支付給作品發明者或創作者款項作為版稅。 版權使用費對于版權持手人而言,這是一種收入。在多數的國家,此項收入都要支付稅賦的,形式是預扣所得稅。
    中文名:版稅 外文名: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英文名:royalty on books 又稱:版權使用費 功能:付酬方式

基本介紹

提起版稅,許多人甚至包括法學圈子裡的人都認為“版稅”就是一種稅收。其實這是對版稅含義的大大誤解。版稅和國家稅收完全不是一碼事。那麼什麼是版稅鳚版稅與國家稅收又是什麼關系呢鳚

版稅是一種付酬方式,具體地講,它是指着作權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的一定貨币份額。從廣義上說,也有人将版稅視為稿酬的一種。版稅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出版版稅、上演版稅、錄制版稅、複制版稅和公共借閱版稅等種類。

其中以出版版稅為主要的适用方式。出版版稅的計算方法是,圖書單價×圖書印數或銷量×版稅率;戲劇、音樂、舞蹈等作品的上演版稅,其計算方法是,票房總收入×版稅率;錄制版稅的計算方法是,錄制品單價×錄制品發行數×版稅率。版稅制一般不适用于報刊發表作品的付酬方式。版稅率是用于計算版稅數額的百分比,其高低一般取決于作品性質、作者名望、市場需求等因素,由作者或其代理人與出版者協商确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适用國家規定的相關标準。複制版稅和公共借閱版稅多見于發達國家的着作權法規中,在我國沒有相關規定。

計算方法

如果是圖書,則為圖書單價乘一定百分比再乘圖書銷售量或印刷量。這個一定的百分比稱作版稅率,它的大小反映版稅标準的高低。無論是在大多數國家還是在國際上,版稅率均無統一标準。版稅率的确定,一般要考慮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種類、質量和印數,潛在的市場需求以及所授權利的專有程度等因素,由作者、版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與作品的使用者通過談判達成協議。

少數國家由政府規定不同作品的不同版稅率。版稅率随後續印數的增加而遞增。有些國家,上演音樂或戲劇作品也以版稅的形式向音樂或戲劇作品的作者支付報酬。這種版稅又稱演出稅,計算方法是單場演出的票房收入乘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

支付标準

版稅的标準和支付辦法需要由作品版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确定下來。如果是圖書,在一般情況下,出版者須在作品正式出版前将版稅的一部分支付給作者,這部分版稅稱預付版稅。預付版稅可在合同簽訂後、作品交稿後或樣書印出後支付。

預付版稅一般不少于預計版稅總額的50%。大多數國家都對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版稅收入征收所得稅。中國自20世紀初建立版權制度以後也實行了版稅制,但過去所說版稅往往還包括為租版印書而付給原版型所有人的憑版錢(租型費)。1960年中國停止實行版稅制,代之以稿酬制。

優勢分析

版稅制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來我國也在逐漸實行。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稅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版稅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間。實行版稅制度,使智力創作與市場相銜接,引入競争機制,能夠促進智力創作的優勝劣汰。并且,版稅制計算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應變性強,受币值浮動影響小,還有利于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等。

法律規定

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目前涉及版稅制度最高階位的法規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國家版權局所制定。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15日發布);《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标準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發布),由于《着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已把錄音法定許可的範圍大大縮小,該規定的适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版稅一詞是個舶來品,是在20世紀初從英文單詞royalty翻譯過來的。版稅叫“稅”不是稅,而是征稅對象,人們常常将版稅與稅收相混淆,其實二者無論在含義上還是計算方法上都不相同。版稅納稅才是一種國家稅收,即版稅收入納稅。在我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法》中,稿酬所得稅就包括版稅納稅。

為了不緻引起歧義,建議在以後的立法中,廢除“版稅”一詞的使用,而代之以“版權使用費”,簡稱“版費”,其實royalty一詞中就包含“版權使用費”的含義。法言法語不應當僅僅為專業人士所知曉,也應該使普通民衆易于理解,起碼不能讓人産生誤解。

相關制度編輯

版稅制是國際出版業通行的使用作品的支付方式,近年來我國也在逐漸實行。尤其是在中外合作出版方面,版稅制是最主要的付酬方式。版稅率一般多在6%到10%之間。實行版稅制度,使智力創作與市場相銜接,引入競争機制,能夠促進智力創作的優勝劣汰。并且,版稅制計算更加科學、合理、簡便,應變性強,受币值浮動影響小,還有利于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等。

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目前涉及版稅制度最高階位的法規是國務院部門規章,為國家版權局所制定。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1999年4月15日發布);《錄音法定許可付酬标準暫行規定》(1993年8月1日發布),由于《着作權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已把錄音法定許可的範圍大大縮小,該規定的适用也受到很大限制

相關介紹編輯

歐洲近代圖書出版業的快速發展是版稅制度産生的前提條件,職業作者階層的出現以及作者版權觀念的強化是版稅制度産生的根本原因,歐洲新式出版商為了避免損失而向作者轉嫁出版風險是版稅制度産生的直接原因。版稅制度與我國長期實行的基本稿酬制度在計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市場關聯度等方面存在不同,版稅制度更符合版權保護和利用的原則,也更能刺激暢銷圖書的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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