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原則
根據《海軍艦艇命名條例》,艦艇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别于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艦艇命名;
(二)區别于國内民用商用的船名;
(三)條理性強,便于記憶;
(四)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五)名稱響亮,富有含義;
(六)能夠體現國家的尊嚴;
(七)能夠體現中華民族悠久的曆史和文化;
(八)能夠經得起曆史的考驗,使用長久,在相當長的時間内能夠滿足裝備發展的需要。
命名權限
一級艦(航空母艦、戰列艦、巡洋艦、核潛艇)由總參謀部命名;
二級艦(驅逐艦、護衛艦、潛艇、大型登陸艦)與二級以下的艦艇由海軍命名。
艦艇舷号
盡管中國軍艦都有自己的艦名,但并不把艦名漆到船舷上,而是根據國際慣例塗上自己的舷号。例如,2008年12月赴亞丁灣、索馬裡海域執行護航任務的三艘軍艦的舷号分别是:169(“武漢”艦)、171(“海口”艦)、887(“微山湖”艦)。
命名規則
1字頭為驅逐艦;
2字頭、3字頭為常規潛艇;
4字頭為核潛艇;
5字頭為護衛艦;
6字頭為反潛護衛艇(獵潛艇);
7字頭為導彈護衛艇;
8字頭為補給艦、掃雷艦;
9字頭為登陸艦;
33字頭為氣墊登陸艇。
艦艇名稱
名稱依據
每一艘艦艇都有一個中文的名字。如“福州”艦、“杭州”艦、“撫仙湖”艦、“浏陽”艦等。艦艇的中文名稱不是随意取的,而是有嚴格的規定。經中央軍委批準,海軍于1978年11月18日公布了《海軍艦艇命名條例》,條例中規定各類艦艇的命名機關、命名規則和相關規定。1986年7月10日,海軍又對《海軍艦艇命名條例》加以補充和修訂。
新建造和新入列(或更名)的艦艇,由批準授名機關正式授予艦名和舷号,頒發《艦艇命名證書》,按照《海軍艦艇命名條例》的規定舉行命名入列典禮;艦艇命名享受“終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
艦艇退役時,其艦名與舷号由授予機關除名、注銷,原則上不再授予後續艦艇。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廣州”号曾先後被命名過三艘軍艦:一艘是1949年繳獲的日制護衛艦,舷号230/172;另一艘是1974年6月入列的240/160艦(1978年3月因事故報廢);現在的“廣州”号是2004年入列的168艦。
區域劃分
為了避免艦艇出現重名的現象,海軍艦艇名的授予必須嚴格按區域劃分。即:
北海艦隊轄區,用華北、東北、西北等十四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遼甯、吉林、黑龍江、内蒙、青海、甘肅、甯夏、陝西、山西、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
東海艦隊轄區,用華東七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
南海艦隊轄區,用華南及西南九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地名: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
不過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屬于南海艦隊的169“武漢”号、170“蘭州”号驅逐艦、533“台州”号、569“運城”号護衛艦、945“華山”号登陸艦等的艦名,都不是華南、西南地區的地名。559“佛山”号、566“懷化”号護衛艦則屬于東海艦隊,是廣東省和湖南省的地名。
具體規定
巡洋艦以上:由國務院特别命名。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直轄市命名。
驅逐艦:以“大、中城市”命名,如:“甯波”号驅逐艦。
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如:“東莞”号護衛艦。
綜合補給艦:以“湖泊”命名,如:“千島湖”号補給艦。
彈道導彈核潛艇:以“長征”加序列号命名,如“長征”6号。
攻擊型核潛艇:以“長征”加序号命名,如:“長征”4号。
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号命名,如:“遠征”23号。
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号命名,如:“長城”18号。
掃雷艦:以“州”或“縣”命名,如“鶴山”号、“霍邱”号掃雷艦。
獵潛艇、護衛艇:以“縣”命名,如“南海”号、“番禺”号護衛艇。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以“山”命名,如:“井岡山”号登陸艦。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如:“黃河”号登陸艦。
訓練艦、武器試驗艦:以人名命名,如:“鄭和”号遠洋綜合訓練艦。
輔助艦船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北油”、“東标”等),再加序号命名。
例外
以人名命名的艦艇。
凡事都有例外。在人民海軍的艦艇序列中,有幾艘特别的軍艦是用人名命名的:一艘叫“鄭和”艦(即81艦“鄭和”号),以紀念我國偉大的航海家鄭和而命名;另一艘是“世昌”艦(即82艦“世昌”号),以紀念在中日甲午海戰中壯烈犧牲的民族英雄鄧世昌而命名,這兩艘遠洋綜合訓練艦都屬于大連艦艇學院。
此外,還有用中國科學家的姓名命名的武器裝備試驗艦:891“畢升”号、892“華羅庚”号、894“李四光”号等。還有872“竺可桢”号遠洋綜合調查測量船,用了中國著名的地理學家、氣象學家的名字來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