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

地籍

漢語詞語
地籍,讀音dì jí,封建時代政府登記土地的冊籍。唐白居易《議百官職田》:“故稽其地籍,而田則具存;考其戶租,而數多散失。”[1]
    中文名:地籍 拼音:dì jí 英文名:cadastral

簡介

國家登記土地隸屬關系的簿冊。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圖記載,标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積、位置界線、土地質量、權屬關系及利用情況等。在私有制社會,地籍工作是為了維護土地私有制,以便國家掌握土地資料按田畝征稅。

在社會主義社會,地籍工作是維護土地公有制,以利于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措施,并作為征收農業稅的依據。地籍是反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權屬、位置、質量、數量和利用現狀等有關土地的自然、社會、經濟和法律等基本狀況的資料,亦稱土地的戶籍。

包括地籍圖、地籍冊和地籍登記檔案。地籍資料應具有現實性和準确性。

地籍在我國曆史悠久,1979年《辭海》釋義為:中國曆代政府等級土地作為征收田賦根據的簿冊。“而在2002年發行由葉公強主編,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的《地籍管理》一書中,對地籍的引申解釋為:”是記載土地位置、界限、數量、質量、權屬、地價和用途(地類)等基本情況的簿冊。”

曆史沿革

從中國夏、商、周時代采用的貢、助、徹稅制和井田制中已可窺見古代地籍工作的雛形。以後各封建朝代都重視土地調查和地籍清查工作。

如晉代的課田制或戶調制,北魏頒布的均田制,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方田法以及南宋實行經界法時記載田塊的“砧基簿”(即地籍簿),明代設立的戶口田帖和編制的全國土地登記簿等。

中華民國成立初期,政府為保障土地私有制,征收土地稅,開始進行全國的田籍整理工作。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解放區,土地改革中沒收地主土地并銷毀舊地契後,曾向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土地證書。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進行“查田定産”。

1986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使用權”。

近20多年來,世界上發達國家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土地統計分類和獲得有關土地所有者情況的準确信息進行收稅。有些國家把地籍工作和地産法律登記結合,制訂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政策措施,建立統一的土地分類體系并開展土地評價工作。

分類

一、按發展階段(或者主要功能)劃分為稅收地籍、産權(法律)地籍、多用途地籍

(1)稅收地籍的目的是課稅。内容包括納稅人的姓名、土地面積和等級;通常使用的手段是地塊丈量土壤質量産量、收入評定土地等級、圖解、解析結合。

(2)産權或法律地籍目的是保護土地的所有制,鼓勵合法的土地交易;内容包括宗地界址、界線,土地權屬、面積、位置、質量等;其使用手段為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圖解、解析結合。

(3)多用途地籍目的是課稅,産權,土地登記統計,土地市場,土地規劃,土地信息庫等;内容包括土地位置,宗地界址、界線,權利人姓名、住址,土地面積、等級、權屬性質、質量等;其使用手段為光電,遙感技術,微縮技術,計算機,網絡等綜合運用;解析為主。

二、按特點和任務(或者先後時序)可以劃分為初始地籍、變更(日常)地籍

(1)初始地籍指的是某一時期,對縣以上行政轄區内全部土地進行全面調查,并形成初始的地籍圖、冊、簿;它的作用是用于地籍管理工作的基礎、土地估價、土地規劃的依據。

(2)變更地籍(日常地籍)指的是針對土地數量,質量,權屬,分布,使用狀況等的變化,對初始地籍進行的修正,補充和更新;其作用是保持地籍信息資料的現勢性、連續性随時變更;此外還應随時調查、随時更新、随時登記。

三、按行政管理層次可劃分為國家地籍和基層地籍

國家地籍是指縣級以上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的土地和國有土地的一級土地使用權單位的土地,以及農村宅基地和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等,主要服務于土地權屬的國家統一管理。

基層地籍是指縣級(包含)以下集體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和國有土地的二級使用者的土地,主要服務于土地利用或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四、按地域可劃分為城鎮地籍和農村地籍

五、按地籍手段和成果形式可劃分為常規地籍和數字地籍

常規地籍一般以過去通常運用的手段和形式來完成地籍信息的收集、調查、記載、整理,用常見的形式,即通過建圖、表、卡、冊、簿等方式來表現地籍資料。常規地籍費工費時,成果累贅,應用不便,差誤防範困難。

數字地籍從基礎資料起,用數字的形式存貯于體積小、重現度高的存貯介質中,通過規範的程序實現整理、分類、彙總及建庫。無論圖形資料還是數字資料,都轉化為數字形态。

從而省略了累贅不便的圖、表、卡、冊、簿。數字地籍具有處理能力強、省工節時、可以有效防止加工整理誤差、檢索快捷準确、表現形式生動等優越性,它代表着地籍現代化的方向。

特點

空間性、公信力、精确性、連續性

管理方法

中國地籍管理以土地産權為核心,依法實行土地登記制度、土地權屬争議調處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動态遙感監測制度。

土地登記

對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按面積、位置、界線、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注冊,繪制平面圖,頒發土地證。經過登記後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統計

通過土地調查,用數字、圖表及文字資料系統地反映全國範圍内已利用或尚未利用土地的數量、質量、權屬和利用狀況,以及土地的動态變化。在按單位統計的基礎上,彙總成鄉、縣、省(市、自治區)和全國的統計資料,經政府部門審批後成為正式文件。

土地評價

通過對構成土地質量的自然因素(土壤、氣候、地形地貌、水文等)和經濟因素(單産、位置、交通條件等)的評定,将土地按質量分成等級,為合理利用土地和征收農業稅等提供依據。

地籍最初是為征稅而建立的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數量、質量、權屬、用途(地類)等狀況的田賦清冊和薄冊,其主要内容是應納稅的土地面積、土壤質量及土地稅額的登記。

随着社會的發展,現代地籍的主要功能已轉變為保護土地産權和課稅服務,成為國土資源管理、城市建設管理決策的依據。

上一篇:其樂無窮

下一篇:因噎廢食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