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别
“制訂”和“制定”,這兩個詞是近義詞,但決不是同義詞;盡管它們讀音一樣,但含義和用法是不完全相同的。
請看下面兩個句子:
①“中國要不要制訂西部開發法”一時成為大家讨論的熱點話題。(見2001年3月15日《中國市場經濟報》2版)
②根據《建議》的精神,國務院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草案)》。(見朱镕基總理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的報告)
為什麼這兩個句子選用了不同的加點詞語?翻開《現代漢語詞典》等工具書就會發現,“制訂”的解釋是“創制拟定”;“制定”的解釋是“經過一定程序定出法律、規程、計劃等”。撇開它們相同的語素‘制“不談,就看不同的語素“訂”和“定”:“訂”則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終結果,多強調行為的過程,一般不能和“了”連用,類似于英文時态中的“進行時”或“将來時”。而“定”指決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強調行為的結果,可見和“了”連用,類似于英文時态中的“完成時”。比如我們編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一定時間内已經整理完畢,最後确定,準備發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
引用
魏巍《壯行集·祝福走向生活的人們》:“在他的心裡,應該給自己制訂出一部憲法,應該給自己樹立起一條明朗有力的生活的律條。”
鄧小平《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我們制訂教育規劃應該與國家的勞動計劃結合起來,切實考慮勞動就業發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