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财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财政、稅收、政府采購、國有資産管理、資産評估、财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拟訂财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财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财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财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省級各項财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标準、定額,審核批複省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拟訂省對市縣财政管理體制并組織實施。
(四)财政部門和協作機構在開展财政評審時,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準則規範、技術标準,遵循客觀、公正、高效原則。協作機構和評審人員對評審結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負責省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訂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财政風險;管理财政票據,管理财政預算内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彙,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廣東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省級财政資金調度和财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并監督管理,監管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鈎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産監管;組織拟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八)負責各項省級财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拟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财政政策,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管理省級财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拟訂社會保障資金财務制度、基本建設财務制度、企業财務制度和農村财務制度。
(九)參與财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财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财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财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财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财務監管,負責制定代建項目财務管理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财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财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省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依法監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境内的有關業務。
(十二)管理資産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内涉及國有産權權益的資産評估項目備案和核準。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内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财政廳設21個内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财務和資産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拟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處。研究提出财政發展戰略和财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财政收支計劃;拟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省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省級财力;拟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複、調整工作;承擔省财政與中央财政結算、對市縣财政總決算的批複等工作;拟訂省對市縣财政管理體制方案。
(四)地方财政處。參與拟訂省對市縣财政管理體制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拟訂省對市縣财力性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管理工作;承擔省财政與市縣财政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工作;指導鄉鎮财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國庫處。拟訂國庫管理及财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省級财政資金調度和财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彙總編制全省财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省财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财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綜合處。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财經形勢;拟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标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财物收入管理工作;拟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産、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财政票據的管理工作;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七)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拟訂行政性經費的财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标準;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着裝管理工作。(八)教科文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産、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拟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産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财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拟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産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省财政支持現代産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财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拟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财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拟訂财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财政性資金計劃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參與審核财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财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财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财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财政性投資的财政監督工作;拟訂代建項目财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财政管理辦公室合署)。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拟訂社會保障資金财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财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拟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财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财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經金融處。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拟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财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财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彙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處。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準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評價處。承擔财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拟訂财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拟訂财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标體系、評價标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财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彙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數據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産管理處。組織拟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及資産費用标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鈎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承擔産權登記、産權界定、産權糾紛調處、資産評估、資産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拟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财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财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财務管理處。指導、監督農村财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财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财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購監管處。拟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标準;參與審核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方式;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政府采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十)監督檢查局。依法對财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二十一)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拟訂并組織實施财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财政廳領導
王文童: 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财政廳黨組書記、廳 長,領導省财政廳全面工作。分管預 算處工作。
王華新:财政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公開指南
為建立公開透明高效的财政運行機制,依法保障廣大公衆對财政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114号)有關要求,制定《湖北省财政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省财政廳每年根據《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發《湖北省财政廳政務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主動公開《目錄》确定的内容。
2、公開形式。公開的形式包括:
(1)省财政廳門戶網站。
(2)省政府公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等。
(3)省财政廳一樓大廳電子顯示屏幕、觸摸屏等。
3、公開時限。省财政廳及時公開相關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