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的職責
拟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國性社會團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團體、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區及澳門和台灣同胞社會團體、外國人社會團體、國際性社會團體在華機構的登記和管理;研究提出會費标準和财務管理辦法;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負責中央單位主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财務、收費管理辦法;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拟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政策措施;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負責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拟由非内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内地設立的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發展規劃,拟定管理政策措施;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依照有關法規及其規定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和未經過注冊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指導和監督地方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服務中心主要職責
負責經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全國性社會組織)的年檢工作;全國性社會組織證書制作、票據發放、代碼賦予、檔案(副本)管理,接待查詢,辦理公告,刻制印章,财務審計及驗資等;負責社會組織的人才交流工作;負責業務培訓;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編印有關資料書籍,出版有關刊物。
民間管理局領導
局長:孫偉林
副局長:李勇
楊嶽
賈曉九
巡視員:廖鴻
巡視員:戚錦芳
副巡視員:喬申幹
民政部民間機構
綜合處:協調本單位各部門工作,起草工作計劃、綜合性材料;文件收發、公文核稿;負責全國性民間組織驗資、财務審計、登記公告和刻制印章;負責民間組織的人才交流等工作。
登記服務處:承擔全國性民間組織年檢服務、證書制發、票據發放備案、代碼賦予、有關信息錄入等工作。
管理服務處:協調指導地方民間組織管理部門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受理有關全國性民間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違法、違規民間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培訓宣傳處:負責全國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業務主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和民間組織負責人的培訓;負責培訓教材和民間組織管理工作有關書籍資料的編纂。
其它
中國社會組織與西方非政府組織的形态差異實質上蘊含着兩者之間發展路徑的不同。基于嵌入性理論研究發現,社會組織内在于特定的社會整體結構中,它的發展是在一個特定背景條件下的動态演化過程。發展背景的多樣性引緻社會組織發展路徑的差異化,這意味着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需要基于本土情境。立足本土差異化的需求,因地制宜地利用本土資源,借助外部動力激發内生動力,才能推動中國社會組織的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