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内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内,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複。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于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别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内容
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檢查已完工程;
确定缺陷責任及修複費用;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保修的區别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時間、責任承擔都不盡相同。
首先,缺陷責任期與質保金相對應,是為保證承包人履行缺陷責任設置的,時間較短,最長超過2年;而保修期是為保證建築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由雙方約定的,時間較長,甚至可能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其次,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分情況讨論;而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為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最後,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内都要負責對缺陷進行維修,但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承包人仍需承擔保修義務;而保修期屆滿,承包人不再承擔保修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