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

國土局

市或縣政府的組成部門
國土局是:國土資源局的簡稱,是市(縣)政府的組成部門。國土資源局是市(縣)政府的組成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中文名:國土資源局 外文名: 别名: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 背景:第十一屆全國人民 文号:國發〔2008〕11号

國土局職責

國土資源局的簡稱,是市(縣)政府的組成部門。其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産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産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工作。

(三)監督檢查各鄉(鎮)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産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産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土地、礦産資源的權屬糾紛,查處違法違章案件。

(四)制訂并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複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态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确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研究制訂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标、拍賣和出讓、租賃、折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及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實施對土地礦産資源、土地市場、土地估價行業的規範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國土資源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基準地價、标定地價和土地等級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确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産市場;制訂全市礦産開采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指導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賣,審批、審核采礦權和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收取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産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彙交工作;對礦産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産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礦産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動态環境治理項目。

(十)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态環境治理備用金;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迹,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産地、标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迹保護等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礦産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局遵循的法律典章

新建立的國土資源部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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