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繳銷
用票人稅務登記變更、注銷時,須辦理發票繳銷事宜。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并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及《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2、未用完的發票或尚未使用的發票;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
審查辦理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後,應當場審查其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确、完整,同時向用票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單》。并在三個工作日内對下列内容進行審查:
1、《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寫是否真實;
2、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及發票存根數量是否與《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緻;
3、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是否缺聯、斷号;
4、開具的發票是否規範,開具金額是否與《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緻;
5、其他需要審查的内容。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用票人有發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審查期限内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處理或向發票檢查環節移送處理。
繳銷處理
1、稅務登記變更時的繳銷處理
(1) 收繳用票人舊的《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對未用完的發票進行剪角作廢并加蓋消号章。
(2) 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剪角作廢發票的信息,打印《發票消号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确認後,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發票及《發票消号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3) 在《發票繳銷登記表》中簽章後交用票人,用票人憑《發票繳銷登記表》(FP028)到發票發售崗重新申請領購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2、稅務登記注銷時的繳銷處理
(1) 收繳用票人的《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
(2) 根據用票人提供的《發票領購簿》核對發票存根的保存情況,對未使用完的發票在審查無誤後剪角作廢并加蓋消号章。
(3) 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剪角作廢的發票信息。打印《發票消号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确認後,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發票及《發票消号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4) 在《發票繳銷登記表》(FP028)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決定表》中做出意見,簽章後交用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