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則

合同法基本原則

合同法區别其他法律标志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公平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
    中文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外文名: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ntract law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集中體現: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地位:合同法的靈魂 首要原則:平等、自願原則

簡介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可以将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另一方;自願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情況下依法簽訂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幹預;公平原則,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确定雙方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講誠信;權利濫用禁止原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詳細介紹

平等自願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和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

合同法的自願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内的“自願”。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準;轉移某類财産,主要是不動産,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不能“自願”地不去辦理。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願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願原則。比較于三部合同法,許多是新規定。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二,關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并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就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關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關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義務,《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二是明确規定有些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别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誠實信用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别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

一是誠實,要表裡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緻,不能反複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并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隻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着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

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别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于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态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來愈寬。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适用于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适用合同終止後的特定情況,即後契約階段。《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講的是後契約義務,履行後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争秩序等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

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争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後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法律約束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行政機關不得幹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麼,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所以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确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确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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