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試院

北京教育考試院

北京教育考試管理和研究工作的負責機購
北京教育考試院(BJEEA)成立于1996年,隸屬于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是負責北京地區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專業化機構,同時,承擔一些全國教育考試項目。北京教育考試院的主要任務包括:試題命制、考試管理、考試測評及招生錄取。建院以來,北京教育考試院将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繼續與各國廣泛交流,并在理論研究、項目開發、信息技術應用以及考試評價領域尋求全方位的合作。2012年5月北京教育考試院表示依據教育部新修訂的内容出台高考新規。
    中文名:北京教育考試院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Beijing Education Examination Yuan 創辦時間:1996年 隸屬于: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簡介

北京教育考試院成立于1996年,隸屬于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要負責北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面向社會的非學曆證書考試,承辦中外合作教育考試。主要工作任務:命題、考試組織、招生錄取、考試評價等。命題包括高考、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自考命題;考試組織包括考生報名、政策咨詢、印制試卷、組織考試、集中評卷、報告成績等;招生錄取包括中招、高招、研招、成招錄取組織和實施;考試評價包括對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考等考試結果進行研究。

機構職能

北京教育考試院還開發了許多非學曆考試項目,其中也有一些與海外考試機構合作開發的項目。目前,每年北京教育考試院組織各類考試約200次,有200餘萬考生參加考試,通過其中的一些招生考試,有35萬考生被不同層次的學校所錄取。

北京教育考試院舉辦的各類考試分為三類,即:與學曆有關的教育類考試、面向社會的非學曆證書類考試和中外合作類考試。

第一類考試項目包括:北京地區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中考)、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會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考)、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自考);

第二類考試包括: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考試(NIT)、全國少兒計算機模塊考試(少兒NIT)、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PETS)、北京市英語口語等級證書考試;

第三類考試包括:英國劍橋英語五級證書考試(MSE)、劍橋少兒英語考試(CYLET)、劍橋秘書證書考試、倫敦城市行業協會職業資格證書考試(C&G)、英國倫敦三一學院英語口語等級考試(GESE)、北京英語水平(BETS)。

北京教育考試院注重考試評價研究工作,每年考試結束後,組織專家對試卷進行評價研究,對考生水平和教學質量進行分析,出版相應評價分析報告。現在已經開展了高考、中考、高中畢業會考、職業學校專業技能測試以及英語口語等級考試等項目的評價研究工作。

北京教育考試院與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考試機構、研究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多次派團赴德國、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南非等國家以及香港等地區訪問各地測評機構及院校;同時也接待了來自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以及澳門等地區的學術訪問團。

下設機構

辦公室(院辦黨辦合署辦公)

人事處

财務基建處

監察處

院工會

科研處

考務處

信息管理處命題一處、命題二處

中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招生辦公室

社會考試辦公室

直屬單位 

北京市教育考試指導中心

北京高等學校教育科技發展中心

北京市教育考試招生服務中心 

北京考試報社

北京教育考試院

地址

A:北京市海澱區皂君東裡43号西側

B:北京市海澱區志新東路9号

高考新規

2012年5月北京教育考試院表示,依據教育部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今年高考将啟用新的考試違規處理辦法,18種行為将被認定為考試作弊。同時,北京市加大對作弊的處罰力度,情節特别嚴重者,從取消當年考試或錄取資格,并禁考一年,升級為除取消當年高考成績外,最高可被暫停3年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

18種考試作弊行為

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的;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組織團夥作弊的;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使用相關設備接送信息實施作弊的;

僞造、變更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提醒考生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要誠信參加高考,不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比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塗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考場,也不能攜帶文字材料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物品進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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