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途徑
租房中介費收取主要有三種途徑:
1、直接找到房東,商讨無異議直接簽約完成交易。這種形式常見于郊區、老房子、城中村或是學校周圍。房東們知道這裡會有人來找租房資源或是哪裡有人群需要租房子。租客一般通過貼在牆上的租房信息找到房東,經過看房、商議之後達成交易。
2、租客找地産中介,通過中介找到房東,然後三方合談看房完成交易。這種方式需要收取租房子中介費,一般情況下,中介費會按房客第一個月租房租金的百分比來支付,可能是租客一人支付,也有可能是房東、租客雙方共同承擔。
3、通過小區保安或者門衛,讓他們作為第三方幫忙完成交易。這種情況下收取的租房中介費比房産中介的費用便宜,中介費是可以商量的,通常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運氣好的話,遇到一個熱心人幫忙,也就分文不取了
居間合同
什麼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的基礎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1、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
2、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權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事務完成後,根據合同中有償或無償的約定,而決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報酬。居間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并獲取報酬。所以居間合同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有償性。
居間行為根據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提供介紹服務的媒介居間,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行為。
居間人
關于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的人,有兩種看法:一是,“居間人隻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并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有必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并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于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其行為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合同約定的報酬。
部分城市租房中介費收取标準
北京:在市區,一般分為季付、半年付和年付,中介費為一個月租金,由租戶支付,例如:房租為每月1500,拿季付算,首月需支付7500(付4500押1500,再加上1500為中介費)。但各中介有所不同,都可協商決定。一般中介都會給予一定額度的打折優惠。
上海:房東與租客各支付月租金的30%-35%作為租房中介費。也有房東與中介商談後,将房租提高,以免去房東的中介費。不過一般都會有談價格的餘地的。
成都:在城區南門一帶房東和客戶各給半個月租金,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押一付三”。西南及西門上多半由客戶付一個月租金給房屋中介方。
重慶:大部分地區中介費的收取都是支付月租金的50%作為租房中介費,有的是房東和客戶都需要支付,也有的隻收取租客的中介費,大多都可以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