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全國性文學學術團體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是全國性的文學學術團體,由全國從事中國當代文學教學、研究、評論、編輯等工作的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宗旨為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在遵守憲法和恪守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開展當代文學的研究活動,促進當代文學的學術交流,提高當代文學研究、教學和評論的水平,為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作出積極的貢獻。[1]
    中文名: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别名: 組成方式:專業人員組成 成立時間:1979年8月 英文縮寫 :CACL 作用:從事文學教學、研究、評論

發展曆史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宗旨為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在遵守憲法和恪守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開展當代文學的研究活動,促進當代文學的學術交流,推動當代文學的研究、教學和評論的水平,為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作出自己的積極的貢獻。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的籌備建立,最早為參與《中國當代文學史稿》(人民文學出版社版)撰寫的十院校從事當代文學研究與教學的教師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在1978年倡議,經過當時的北京師院和上海師院所主辦的兩次研讨會的籌備,經報中國

社會科學院、中國作家協會和文化部備案,于1979年8月在長春正式成立,為最早成立的全國性文學社團之一。研究會現有會員1200餘人,基本上芸萃了全國當代文學研究界的主要人才。首任會長為馮牧,茅盾為名譽會長,周揚、荒煤、艾青、丁玲、沙汀等出任顧問後由朱寨繼任會長,公木、胡采、韋君宜、賀敬之、林默涵等任顧問;現任會長為白烨,程光炜、陳曉明、陳思和、陳福民、孟繁華、吳義勤、於可訓、賀紹俊、閻晶明、張志忠、張清華、喬以鋼為副會長,陳福民為秘書長。

從1979年以來,研究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迄今已舉行過12次學術年會;研究會定期召開常務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擴大會,對文學現狀問題進行研讨;還經常主辦或共同主辦當代文學作家作品研讨會,以及面向青年教師的當代文學問題高級研讨班。還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合作舉辦中國當代文學函授中心,培養學院近兩萬人;1984年-1989年間,研究會創辦“中國文學函授大學”,先後培養了三萬餘名當代文學專業的函授大學生。

組織結構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産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主持和處理日常會務。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下設秘書處〈含辦公室〉、語文教學專業委員會、《當代文學研究信息與資料》編輯部、理論批評委員會、少數民族文學委員會、女性文學委員會、軍事文學委員會、紀實文學委員會、文學教學委員會、影視文學委員會、公安文學委員會。各委員會積極開展相關活動,在各專業領域都有一定的影響。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現有自辦和合辦的專業文學刊物三種:《當代文學研究信息與資料》(自辦,内部雙月刊),《詩探索》(季刊,與首都師大文學院等合辦),《當代文學研究叢刊》(半年刊,與首都師大、清華大學、北京師大、中央民大等合辦)。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設有“中國當代文學研究優秀成果表彰獎”,每兩年舉辦一次,自1986年以來,已連續舉辦了8屆,共有160餘種當代文學優秀成果受到表彰;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設長城文學獎,下屬的女性文學委員會設有女性文學獎,少數民族文學委員會設有少數文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5号。

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240名)

中直

王必勝、白烨、包明德、楊匡漢、陳駿濤、陳曉明、曾鎮南、張炯、何鎮邦、雷達、吳重陽、來春剛、張德祥、高賢均

李平、吳秉傑、賀紹俊、孟繁華、李敬澤、王培元、關紀新、丹珠昂奔、閻新瑞、楊志今

北京

朝戈金、賀友麟、趙志忠、董小宇、王中忱、馬相武、程光炜、劉錫慶、張健、蔣原倫、謝冕、洪子誠、戴錦華、張頤武、曹文軒、興安、邾容、吳思敬、王光明、藏伯平、王振亞、閻純德、許文郁

部隊

朱向前、張志忠、周政保、韓瑞亭、陳先義

上海

王小明、張新穎、陳思和、郦國義、吳俊、蔡翔、薛毅、葛紅兵、錢紅、宋炳輝、王光東

天津

平慧源、劉俐俐、喬以鋼、孟憲堂、任芙康

河北

郭寶亮、龔富忠、田建民、譚湘、張永泉、席春棟

内蒙古

托娅全福

遼甯

張學昕、王科、王衛平、林建法、安波舜、肖麗芳、趙慧平

吉林

黃凡中、何青志、宗仁發、張未民、劉中樹、李新宇

黑龍江

張景超、姜波、哈權中、劉紹信、牛運清、王萬森、楊政、吳義勤、鄧星雨、耿建華、石興澤、房福賢

江蘇

徐采石、金燕玉、丁帆、王新民、董健、沈義貞、吳周文、王堯、王幹、王彬彬

浙江

洪治鋼、吳秀明、金漢、高松年、徐岱、盛子潮、沈澤宜

江西

顔敏、賴倫海、張渝生

福建

王炳根、林丹娅、南帆、朱水湧、倪宗武、席揚

安徽

王達敏、謝昭新

四川重慶

何開四、周曉風、李怡、張榮翼、呂進、唐小林

雲南

藍芒、和國才、鐘秋

山西

段崇軒、王耀文、謝冰艾、閻晶明

貴州

王鴻儒、王衛華

廣西

馮藝、黃偉林、張燕玲、陸卓甯、唐韌

廣東

郭小東、邝邦洪、金岱、陳志紅、程文超、陳純潔、姚新勇、陳少華、楊鼎川、葉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國當代文學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英文縮寫:CACL

第二條本團體為今全國性的學術團體,由全國從事當代文學教學、研究、評論、編輯等工作的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為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為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在遵守憲法和恪守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開展當代文學的研究活動,促進當代文學的學術交流,推進當代文學的研究、教學和評論的水平,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的文學事業作附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五号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有關當代文學研究和教學問題的學術會議和活動,研究總結本學科出現的新問題、新經驗;

(二)就當前創作中的主要趨向和重大現象進行學術研讨與評論;

(三)聯系和團結海外從事中國當代文學研究與教學的專家學者,與海外、因外的相關組織進行民間的學術交流;

(四)積累當代文學的研究、教學成果及資料,交換有關本學科國内外的學術情報與信息;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各種學術活動,編輯出版内部交流期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專業方面從事研究、教學、評論和編輯工作兩年以上并有明顯的成績。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有兩名會員介紹)

(二)經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會議與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項目與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件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休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和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虧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服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财産,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2月27日常務理事會原則通過。2000年會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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