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金融秩序罪

擾亂金融秩序罪

金融犯罪名稱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種類有:僞造貨币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币、以假币換取貨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變造貨币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中文名:擾亂金融秩序罪 外文名: 别名: 領 域:金融業 種 類:僞造貨币罪等 性 質:犯罪

種類

僞造貨币罪  第一百七十條

僞造貨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僞造貨币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僞造貨币數額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

出售、購買、運輸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币、以假币換取貨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僞造的貨币或者明知是僞造的貨币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币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币換取貨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貨币并出售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僞造的貨币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字串7

變造貨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罪名

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彙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彙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使用僞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信用卡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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