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條件一: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确實恐懼會受到迫害
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将來會受到迫害。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短期的拘押也比不構成迫害,而屠殺、刑求、長期監禁以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的不公平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實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如果申請人在進入被申請國之前曾長期停留在另一個國家,則無法申請政治庇護(但可以申請暫緩遞解出境)。長期停留的法律定義是獲得長期居住權、公民權或自由出入權。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條件(住難民營不算長期停留),工作許可的範圍,是否有權擁有土地等不動産,是否擁有該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等。
不能申請政治避難的人群:
1、第三國長期停留如果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前曾長期停留在另一個國家,則無法申請政治庇護(但可以申請暫緩遞解出境)。
2、對他人進行過迫害迫害過别人的人無法申請政治庇護或暫緩遞解出境,當然,如果在威逼之下才出迫害之事則另當别論。
3、刑事處分如果申請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分(即非政治犯),無論是在美國之内或境外,都無法提出申請。
根據阿根廷當地多家媒體報道,玻利維亞前總統莫拉萊斯已經秘密抵達阿根廷并計劃在該國長期政治避難。阿根廷新任外長索拉在接受采訪時确認了該消息,并表示政治避難的申請已遞交至内政部等待審批。索拉還強調莫拉萊斯在阿根廷期間不得發表任何政治言論。
申請步驟
聯合國1951年制定的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為各國政治庇護立法提供指标,在這些協定内,難民指的是處在所屬國籍(若無國籍則是習居地)國家外,且若回國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和特定社會團體會員,簽署這些協定的會員國有義務不送還或“遣返”難民至他們會面臨迫害的地方。從1990年代開始,性别迫害也被一些國家接受是合法的庇護種類,申請者若能證明她的國家不能或不願為她提供保護。
美國
申請美國政治庇護1個月左右出結果
一般來說,在将政治庇護申請報給移民局兩個星期以後,就能夠從移民局收到收據。随後的兩至三個星期内,當事人一般會收到移民局的面談通知。在面談之後,如果申請人當時已經逾期居留或因其它原因喪失了合法身份,申請人應在面談之後的第14天前往移民局領取申請結果。
法國
政治庇護受到1958年的憲法承認,但自1993年對移民法的諸多修改使法國接近廢棄此一在歐洲有悠久曆史的司法傳統,也因此這些修改受到如法國人權聯盟等組織的反對。
政治庇護在法國同樣是由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協定定義,1992年歐洲聯盟條約第K1和K2條以及1985年申根協定則定義歐洲移民政策,庇護權則由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18條定義。
在純司法層面,有四種情況可能使一位已被證明回國會被迫害的人無法得到政治庇護:此外國人的存在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此要求應由其他主權國家處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權國家接受、此要求是對政治庇護制度的濫用。
法國在2003年12月10日的修法主要從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護
1、新發明了一種稱為“内部庇護”的概念:若此外國人可以在來源國的其他地區避難,庇護要求可能會被拒絕。
2、法國難民保護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權和自由原則的安全國家表,來自這些國家的申請人将可能被自動拒絕。因此,雖然政治庇護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嚴重限制,除了純司法層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來放慢、最終拒絕原本可能通過的申請。
失敗後果
尋求政治避難移民易下獄難保釋
調查顯示,被關押的要求政治避難的移民很難獲得保釋。據《紐約時報》報道,自國會1996年通過嚴格的移民法以來,到美國尋求政治避難的移民便面臨關押的可能。移民權益集團最近進行的調查顯示,這些被關押者在他們的案子審理期間,越來越難以得到保釋。2003年,國土安全部接管移民法的執法權。調查顯示,從那時以來,移民拘留中心的床位至少增加了62%。與此同時,交保獲釋的政治避難者的人數減少了42%。2007年,有3000多名尋求政治避難的移民一抵達美國便被關進拘留所。
易造成“犯罪者”逍遙法外
拉美地區,提供政治避難和外交庇護似乎已成為了一種傳統。在這一傳統的掩蓋下,一些拉美國家成為了政治避難的天堂。它們往往以政治理由拒絕引渡一些犯有嚴重罪行的人,包括一些獨裁者和重大刑事犯,使他們逍遙法外。1989年,執政35年的巴拉圭前獨裁者斯特羅斯納被趕下台後逃到巴西避難。目前,斯特羅斯納仍逍遙在巴西境内。1999年,巴拉圭前總統庫瓦斯因涉嫌謀殺副總統以及盜用總統府公共資金被迫下台後逃往巴西避難。2003年年底,巴拿馬總統莫斯科索簽署法令給予厄瓜多爾前财政部長莫蘭避難權。莫蘭涉嫌勒索并收受賄賂,被列入美國領事部門的貪官名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