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标準: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
特别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标準。
2011年2月26日,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将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危險
1.出國簽證肯定沒戲。
2.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3.将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
4.不能當律師。
5.想當兵,政審可能通不過。
6.如果你想開公司,可能領不了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