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餘成本

攤餘成本

經濟名詞
攤餘成本是用實際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1]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的攤餘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确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扣除已償還的本金;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将該初始确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适用于金融資産)。期末攤餘成本=期初攤餘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發生的減值損失該攤餘成本實際上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攤餘成本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它是某個時點上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中文名:攤餘成本 外文名: 所屬學科: 英文名:amortized cost 類型:概念 類别:定理

簡介

期末攤餘成本=期初攤餘成本+投資收益-應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該攤餘成本實際上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攤餘成本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它是某個時點上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

①實際利率法攤銷是折現的反向處理。

②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期末攤餘成本(本金)=期初攤餘成本(本金)-[現金流入(即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即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③應付債券的攤餘成本(本金)=期初攤餘成本(本金)-[支付利息(即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即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④未确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餘額-未确認融資費用的期初餘額)×實際利率

⑤未實現融資收益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收款的期初餘額-未實現融資收益的期初餘額)×實際利率

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攤餘成本等于其賬面價值,但也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産。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産,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攤餘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餘成本不等于賬面價值。

(2)貸款。已經計提損失準備的貸款,攤餘成本也不等于賬面價值,因為其攤餘成本要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

将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當日的公允價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産的期初攤餘成本就是求應收本金和應收利息的現值

投資收益=期初攤餘成本×實際利率

根據“新準則”第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對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資及貸款和應收賬款、滿足三十三條規定的金融負債後續計量采用實際利息率法,以攤餘成本計量。攤餘成本的公式為:攤餘成本=初始确認金額-已償還的本金-累計攤銷額-減值損失(或無法收回的金額)。實際利息率的公式為:實際利率=将未來合同現金流量折現成初始确認金額的利率。

舉例

例1:假設大華股份公司2005年1月2日購入華凱公司2005年1月1日發行的五年期債券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14%,債券面值1000元。公司按105359元的價格購入100份,支付有關交易費2000元。該債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利息,最後一年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舉例說明

在計算實際利率時,應根據付息次數和本息現金流量貼現,即“債券面值+債券溢價(或減去債券折價)=債券到期應收本金的貼現值+各期收取的債券利息的貼現值”,可采用“插入法”計算得出。

根據上述公式,按12%的利率測試:

本金:100000×0.55839(n=10,i=6%)

=55839

利息:7000×7.36(年金:n=10,i=6%)

=51520

本息現值合計107359

本息現值正好等于投資成本,表明實際利息率為12%。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7359

貸:銀行存款107359

根據實際利率,編制溢價攤銷表,如表1。

2005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次利息,同時攤銷債券投資溢價。根據表1,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7000

貸:投資收益6441.54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558.46

在6月30日的資産負債表上債券投資的攤餘成本為106800.54元。

說明

通過上面的例子可知,初始攤餘成本就是取得債券的實際成本=買價+相關費用。而所謂的實際利率就是到期收益率,用它來對債券在有效期内的現金流進行折現,使得折現所得現值總額等于取得債券的實際成本(即初時攤餘成本)。在收到債券利息的帳務處理為,投資收益的确認金額等于初始攤餘成本乘以實際利率,而這一确認的投資收益與實際收到的利息之間的差額就是對初始攤餘成本的調整額。調整額為正,則攤餘成本會增加,調整額為負,則攤餘成本會減少。

如果購買債券隻用于交易,不會一直持有到期,則初始攤餘成本就是買價,而其他費用則在編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

内涵改進

攤餘成本内涵的改進: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我們可以總結出一般睛況下攤餘成本的計算公式可以表述為:

分次付息情況下:

1、餘成本:初始确認金額一已償還的本金±累計利息調整金額-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2、到期一次付息情況下:

攤餘成本:初始确認金額一已償還的本金±累計利息調整金額+累計計提利息一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不同的付息方式下,攤餘成本的含義規範中,内涵不同,而且内容過多,不便于記憶和理解。無論在何種還本付息方式下,均将攤餘成本理解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即企業每期實際利息收入按照上期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這樣操作起來不僅簡單,而且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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