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資本溢價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該項差額是按投資人的出資額與其在新增注冊資本中應占的份額數的差異計算的。 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全部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在企業的産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遇到企業重組并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相同數量的出資額,由于出資時間不同,對企業産生的影響也不一樣。在創立時投資,不但投資風險性很大,而且資本利潤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資者既避開了産品試生産,開辟市場的風險,又享受了企業經營過程中業已形成的留在收益。所以,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其中,按投資比例計算的出資額部分,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大于部分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财務百科全書》
資本溢價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交付的出資額大于按合同、協議所規定的出資比例計算的部分。資本公積金的組成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在創立時,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都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但在以後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并不一定全部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這是因為企業初創時,要經過籌建、開拓市場等過程,從投入資金到取得投資回報,需要較長時間。在這個過程中,資本利潤率較低,具有一定投資風險,經過正常生産經營以後,資本利潤率要高于初創時期,同時企業也提留了一定的盈餘公積金,使原有投資在質量上和數量上都發生了變化。所以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有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投資者的出資額等于按其投資比例計算的部分,作為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大于按其投資比例計算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金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會計辭典》
一般企業資本溢價産生的原因
對于一般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即為其注冊資本,應全部計入“實收資本”科目。此時不會出現資本溢價。而當企業重組并有新投資者加入時,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為實收資本處理。其原因主要有:
①補償原投資者資本的風險價值以及其在企業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權益。 相同數量的投資,由于出資時間不同,其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此而帶給投資者的權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後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有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屬原投資者的權益,但沒有轉入實收資本。如果新投資者一旦加入,則将與原投資者共享該部分權益。這顯然不公平合理,因此為了補償原投資者的權益損失,新投資者如果需要獲得與原投資者相等的投資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資者在獲取該投資比例時所投入的資本更多的出資額,從而産生資本溢價。 ②補償企業未确認的自創商譽 一個企業從創立、籌建、生産營運,到開拓市場,構造企業的管理體系等,都會在無形之中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的财富。但是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下,出于會計計量上的不确定性和會計穩健原則等的考慮,企業不能夠确認自創的商譽。因此,在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中,并沒有體現因自創商譽而使企業所有者财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資者加入企業,将毫無疑問地會分享到自創商譽的益處,那麼新投資者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投入資本,以補償原投資者在自創商譽收益權方面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也會超過其按投資比例在實收資本中所擁有的部分,從而産生溢價。 ③其他原因 ,在企業重組活動中,除了上述兩個原因之外,新投資者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權,為了獲得行業準入、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稅優惠等原因,也會導緻其投入資本高于其在實收資本中按投資比例所享有的份額,從而産生資本公積。
一般企業資本溢價的會計處理
對于一般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确定的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産”或有關存貨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例】東方有限責任公司已創立5年,現擁有的所有者權益合計金額為1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為800萬元,資本公積與留存收益為200萬元。現有一新投資者甲有意出資向該企業投資,準備占有東方公司注冊資本的20%,東方公司也準備增資200萬元,使其注冊資本擴充到1000萬元。東方公司已同意甲向公司投資并占有20%的投資比例。經協商,甲以現金180萬元和一套生産線設備向公司投資,經雙方确定生産線設備的價值為270萬元。東方公司已将現金收存銀行,生産線設備已交付車間使用。有關增資手續已辦妥。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1800000
固定資産 2700000
貸:實收資本——甲 2000000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2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