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
汽車金融主要指與汽車産業相關的金融服務,是在汽車研發設計、生産、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中所涉及到的資金融通的方式、路徑或者說是一個資金融通的基本框架,即資金在汽車領域是如何流動的,從資金供給者到資金需求者的資金流通渠道。主要包括資金籌集、信貸運用、抵押貼現、金融租賃,以及相關保險、投資活動,它是汽車業與金融業相互滲透的必然結果。
汽車金融是汽車産業與金融的結合,是當前産業金融的重要領域。汽車金融通過資源的資本化、資産的資本化、知識産權的資本化、未來價值的資本化實現産業與金融的融合,促進其互動發展,從而實現價值的增值。
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産業價值鍊
汽車金融的發展出了要發展各種汽車金融産品,還要為汽車金融參與主體提供解決方案,在《産業金融》一書中就提出了全生命周期汽車金融服務體系,并列舉了各種金融工具應用及案例。同時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案:
1、汽車制造商整體解決方案
2、汽車經銷商整體解決方案
3、汽車保險公司整體解決方案
4、汽車金融機構整體解決方案
中國市場發展簡況
在中國汽車金融尚處萌芽階段,而在國外,汽車金融公司早已在多年的市場考驗中成熟壯大,發達國家的貸款購車比例平均都在70%左右。截止到2006年,全球41個國家有38.2%的用戶是通過貸款買車的,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成為汽車公司利益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當一國人均GDP達到700美元時,便開始進入汽車消費時代。
2004年8月18日,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這是《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後中國首家汽車金融公司,标志着中國汽車金融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目前,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是國内最大的汽車金融公司,截止2010年12月,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範圍已擴展至全國30個省254個城市,為超過50萬購車者提供貸款服務。
随後又有福特、豐田、大衆汽車金融服務公司相繼成立。2004年10月1日,銀監會又出台了《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以取代《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中國汽車消費信貸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公司的車貸險業務在整個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作用日趨淡化,專業汽車信貸服務企業開始出現,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開始進行全面競争。
截至2007年底,中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3家為中外合資,6家為外商獨資。截至2007年12月底,已開業的8家公司資産總額284.98億元,其中:貸款餘額255.15億元,負債總額228.22億元,所有者權益56.76億元,當年累計實現盈利1647萬元。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号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内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标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内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産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産不低于8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淨資産不低于資産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内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拟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産: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産;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産。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産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内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彙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彙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内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産比例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标做出适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産五級分類制度,并應建立審慎的資産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産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内,将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确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财務狀況、風險狀況、内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将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别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将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将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将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内,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拟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标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将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将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6号——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标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标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産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号)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号)同時廢止。
圖書信息
書 名: 汽車金融
作 者:強添綱
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3月
ISBN: 9787114076626
開本: 16開
定價: 18.00 元
内容簡介
《汽車金融》共分八章,主要闡述了汽車金融的科學含義、國内外汽車金融的發展曆史和基本運作規律;系統地介紹了汽車金融公司及其融資的基本理論;詳細闡述了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種類、風險防範、法律實務,汽車保險與理賠;介紹了汽車文化、汽車租賃、汽車置換、汽車維護修理等其他汽車金融赢利模式。《汽車金融》兼顧學術性和實用性,有較強的針對性,切合教學的實際需要和專業人才培養的需求。《汽車金融》是高等院校汽車服務工程、車輛工程、交通運輸、金融與保險類專業的教材;也可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汽車經銷商、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的培訓用書;同時還可以作為廣大汽車消費者及其他對汽車、信貸和保險感興趣的讀者了解汽車金融知識的參考書。
圖書目錄
第一章汽車金融概論
第一節汽車産業與金融業的關系
第二節汽車金融的概念、特點和作用
第三節汽車金融體系
第四節國内外汽車金融業的發展曆史和現狀
第二章汽車金融公司
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定義
第二節汽車金融公司與其他汽車金融服務機構的比較分析
第三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赢利模式
第四節汽車金融産品的開發與銷售
第三章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
第一節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結構
第二節債務籌資分析
第三節股權籌資分析
第四章汽車消費信貸
第一節汽車消費信貸的概念及特點
第二節國内外汽車消費信貸發展曆史及現狀
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主要方式
第四節汽車消費信貸風險根源及風險降低途徑
第五章我國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
第一節以銀行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
第二節以經銷商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
第三節以汽車金融公司為主體的汽車消費信貸操作實務
第六章汽車消費信貸法律實務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汽車所有權的轉移
第三節汽車消費信貸的其他法律問題
第七章汽車保險
第一節汽車保險
第二節汽車保險的承保
第三節汽車保險的理賠
第四節汽車保險的風險管理
第八章其他汽車金融盈利模式
第一節汽車文化營銷
第二節汽車租賃
第三節汽車置換服務
第四節汽車維護修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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