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

為汽車購買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
汽車金融公司(Automobile financial company)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内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1]
    中文名:汽車金融公司 外文名: 别名: 經營範圍:金融 成立時間:2004年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條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号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8年第1号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于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内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标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适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内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産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産不低于8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年末淨資産不低于資産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内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拟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币。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币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産: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産;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産。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産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内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彙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彙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内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産比例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标做出适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産五級分類制度,并應建立審慎的資産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産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産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内,将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确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财務狀況、風險狀況、内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将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别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将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将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将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内,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拟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标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将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将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6号——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标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标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産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号)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号)同時廢止。

車貸業務

标準信貸

标準信貸的支付包括首付款與等額月付兩大部分。其方式非常簡單:

1.客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支付首付款;

2.客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在貸款期限内支付等額月付;

貸款期限:12到60個月

最低首付款:全車售價的30%

彈性信貸

對消費者而言,汽車信貸不僅能解決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更有助于您以最低的機會成本運用手中的資金。彈性信貸既能有效地保持您資産的流動性,也讓您擁有靈活度更大的财務支配空間與更多生活方式的選擇。該産品的期末尾款為貸款額的 25%。這種日漸受到歡迎的汽車融資方式在中國還是首次推出,它将讓您的月付款始終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上。

彈性信貸包括首付款、等額月付與最後一個月的彈性尾款。其具體特征如下:

貸款期限:12到48個月

最低首付款:全車售價的30%

等額月付期限:11到47個月

彈性尾款(新)貸款額的25%

彈性信貸的付款方式降低了您的月付,而且還讓您在貸款合同到期時,擁有更多的選擇:

選擇一:一次性結清彈性尾款,獲得完全的汽車所有權;

選擇二:對彈性尾款再申請為期12至48個月(貸款總期限不超過60個月)的二次貸款;

選擇三:在售車經銷商的協助下,以二手車置換新車。

33彈性貸

首付30%,貸款期限為36個月,在最後一個月支付車價35%的彈性尾款。本産品為客戶減輕了首付和月供壓力。客戶僅需先支付最低為車價30%的首付款,并申請36個月的貸款,即可擁有愛車。在還款期末,除一次性償清尾款外,客戶還可以以合理的價格置換一台新車,或者對尾款進行最高為24個月(客戶貸款總期限不得超過60個月)的展期,将還款壓力降到最低!

半價彈性貸

首付50%,貸款期限為12個月,在最後一個月支付車價50%的尾款。本産品适用于在短期内資金不足的客戶。客戶最少支付一半的車價即可擁有愛車,剩下的部分可在11個月後還清,期間客戶僅承擔低額的月供。在還款期末,除一次性償清尾款外,客戶還可以以合理的價格置換一台新車,或者對尾款進行最長為48個月(客戶貸款總期限不得超過60個月)的展期,将還款壓力降到最低!

二手車貸款

二手車的貸款首付比例最低為車價的50%,貸款期限最長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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