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用途簡介
防身:保護自身不受侵害
器材:器械和材料
防身器材:保護自身不受侵害的器械和材料
評分标準
第一 可以天天輕便的習慣的帶在身上,而不會感到不便或忘記。
第二 隐蔽性好,自然的巧妙和人結合,消隐在身上。
第三 表面看上去不像武器。
第四 操作方便拿來就能用,作為冷武器而不用去刻意的去學。
第五 反應迅速,用時拿出可以立刻投入,不用拼裝。
第六 功能不能單一。
常見産品
小型電棍
防狼用品
防身噴霧器
防狼噴
車用防暴消防滅火器
自衛手電(用強光使敵方睜不開眼睛)
各式個樣的個人報警器
工作原理
電路原理
BG1、BG2、B1構成交、直流變換器,B1升壓後經QL橋式整流向C2充電。BG3、BG4組成中空系數大的多諧振蕩器,它輸出脈沖觸發可控矽3CT5導通。電容C2經3CT5和B2、B3、B4的初級放電。于是B2、B3、B4各次級相串聯輸出近萬伏高壓。當功能選擇開關K置于1位置時作照明電筒使用。
元件制作
變壓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長各兩段,繞上線圈後用環氧樹脂膠合成口字形磁環。各繞組數據見圖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燈變壓器,初次級倒過來使用,原6.3V次級并聯起來作初級,原380V初級串聯起來作次級。連接時要注意次級電勢相串聯,否則輸出電壓不足。BG1、BG2的β值應大于60,且性能盡量接近。
調試
先調整直流一交流變換器使B1次級電壓在200V以上,接上39k負載時不應低于160V。整機連接後,ZD閃亮,高壓脈沖變壓器發出“啪、啪”聲。将電壓表咵接在可控矽陽、陰極間,電表擺動最大值應接近150V。多揩振蕩器振蕩周期應與C2充電周期同步,即應在C2充滿電時多諧振蕩器的脈沖到來觸發可控矽。這可以通過反複調節R2、C2、C3的數值使其相互兼顧,以求盡量同步,以獲得最佳輸出。調好後,高壓脈沖頻率每分種在60-120次之間。
利用高壓發生器及可充電池供電産生4萬伏以上的強電擊,使侵犯者産生一種強烈的觸電感覺,全身麻木,渾身無力,瞬間喪失作惡能力,而這種高壓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的。使用時貼近人體或對準對方。
相關法規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産,保護公共财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铐、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緻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财産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管制範圍
近年來頻發的暴力事件使公民安全感急劇下降,市場上防身器材也随之銷路大增。網店各種防狼器在熱賣,除了防狼噴霧器,還有電擊器、遠程防身自衛器、緻盲手電筒和個人報警器等,五花八門。
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頒布和實施了《公安部關于停止生産、銷售電擊、強光、催淚等保安防衛器械的通知》,要求對這類器械必須嚴格管理。之後頒布的《關于禁止生産、銷售、使用仿真手槍式電擊器的通知》也明确規定: “仿真手槍式電擊器和仿真手槍式催淚器均屬于仿真手槍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産、銷售、持有,各地郵政部門均不得郵寄。各種電擊器 (除電警棍外)目前均未列入公安裝備,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也一律禁止郵寄。”
警棍等警用器材是不能公開銷售的,因為警用的防狼棒功率太大。一些帶有警用标志的防狼器同樣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這類防狼棒等防狼器,是屬于違法的。如果需要防身用,也隻能是購買沒有警用标志、功率較小,且在國家允許範圍的防身器材。如購買噴霧器,也要看噴霧的成分,對人體造成傷害的,也是不允許的。
民警表示,防狼棒有兩種,一種是帶有電擊功能的電擊器,有主動攻擊能力,但屬于國家管制物品,普通市民不能随意購買;另一種是強光手電筒,擁有暴閃功能,依靠快速閃爍的強光使對方眼花,普通市民可用來防身。
使用須知
使用說明
外部結構:由ABS塑料外殼和金屬材料組成,一般産品的前部都有兩對或數對金屬電極,打開開關保險,輕按開關,即能産生強烈電擊、照明光束和報警聲。每個産品都有充電插孔一個。防水電筒的插孔有的要擰尾蓋才能充電。有的插孔也是控制電源的保險裝置。 輔助裝置:噴霧、報警、強光,普通照明、防搶、伸縮、驗鈔、染色、綠色信号燈、帶保險等。
内部結構:有一體化高壓集成塊可充鎳镉、鎳氫電池組成,不用換電池,充電即可,可反複充電600-800次,長期使用。請不要随便打開觀看或擰動各個關節部分及銅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為損壞。所有産品都以放電狀态出廠,使用前必須按要求充電。充電器輸入電源為家用200v照明電。
充電最長不超過以下時間:1号電池14小時(可連續照明4小時以上),2号電池10小時,5号電池8小時,7号電池6小時工作原理:其共同特點是能使侵犯者喪失進攻能力或産生恐懼心理,而且絕對不可能留下任何傷殘和後遺症,是一種用之有效而沒有後顧之憂的理想防身器材。
電擊:即利用高壓發生器及可充電供電産生4萬伏以上的強烈電擊,使侵犯者産生一種強烈的觸電感覺,從而喪失抵抗能力,最高電壓可達8萬伏、20萬伏、30萬伏、50萬伏... ...300萬伏 不等,能使作惡者擊倒在地,而這種高壓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的。使用時貼近人體或對準對方即可。一體化高壓發生器分兩大類:倍壓的、脈沖的兩種。
倍壓的電擊後留有餘電,用電擊部分輕碰金屬即放掉餘電。倍壓的怕潮濕,特别是黃黴季節及雨霧天,宜放幹燥處。電擊時如遇咝咝響聲,放不出火花,用幹布擦淨電擊部位或用吹風機稍吹幹即可正常電擊,切不可暴曬。倍壓的相對而言容易壞,但電擊強、威懾性大,人們容易接受; 脈沖的電擊後無餘電,不怕潮濕且質量好,在雨天或受潮後同樣可電擊。防水電筒下水前,必須檢查有關部件防水性能是否良好,方可下水照明。
液體噴霧及染色功能:即依靠其散發刺激性氣體,使侵犯者喪失視力,上呼吸道強烈咳嗽,立時失去作惡能力(半小時後完全恢複正常)。染色劑還能在歹徒身上留有三天洗不淨的綠色記号,減少偵破麻煩。使用時對準面部即可,切不可逆風使用。而這些噴霧功能無毒,絕對不給人留下任何後遺症。保存在攝氏45度以下。
強光:也是一種實用的自衛武器,照射程150米以上的,其特強光束,能使侵犯者暫時失去視覺,可使你争取制止暴力的時間或逃離現場,而這種緻盲是暫時的,不會造成視力的任何傷害。使用時對準歹徒眼睛即可。照射程 200米以上的也可作遠距離搜索使用。警棍都裝有燈座,不用烙鐵,隻要把燈頭部位輕輕拉出擰開即可換燈。
報警:電機和電子報警兩種,電機可發出100分貝以上強烈報警聲,電子報警可達150分貝以上,足以招來鄰居、行人或警察,使侵犯者産生強烈的恐懼心理。
驗鈔儀:可識别各國鈔票、發票、香煙的真僞,以免上當受騙,可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操作程序
凡是帶保險插頭的,先插上插頭,方可使用。有的插頭是開關的。兩個開關的,第一個是照明,第二是電擊;三個開關的,第一個是強光、第二個是弱光、第三個是電擊;有報警裝置的,則第二個是報警。使用前先打開保險蓋,用插頭作保險的需插上插頭,蓋上保險蓋,以免碰及開關,發生漏電或誤擊,特别是運輸時,必須檢查其保險裝置是否穩妥,以免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使用合法性
持防身工具不違法,用以犯罪另當别論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買到的,而國家也沒有明确規定買賣或者持有屬于違法,如果市民購買了用以防身并不算違法,但如果用來犯罪,這樣的防身用品就成為了“犯罪工具”,性質改變了,當然就算違法。
而具體到案件本身,由于無法确定用以犯罪的“辣椒水”是自制的還是購買的專業商品,暫時也不方便下定論。
“持有不違法”他比喻說:“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學實驗中的常用試劑,可是如果用來潑人,那就是犯罪。”
現今在網上購買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違法,但是,這些威力極大的用品如果銷售使用不當,還是會帶來許多危險。
“在民用标準,購買限制和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的相關部門都應該針對這些商品進行更加規範的規定,這樣才能保證防身用品真正用來‘防身’。
注意事項
畢竟是結構複雜的東西,不像甩棍和噴霧,所以使用的時候要注意日常保養。主要是在充電方面。
1、充電前必須放電!精品防身器材使用的都是鎳镉電池,放電量大,但和鎳氫電池一樣都有記憶效應,所以防身器材是不能象手機那樣随便亂充的。放電的辦法很簡單,就是當電擊的頻率明顯變慢、聲音變得低沉的時候,就說明這個防身器材電力不足了,此時可以多電擊幾次,等到打不出電弧的時候,再用電筒把剩餘的電徹底放光。一般來說,打不出電弧以後隻需打開電筒幾分鐘電池就會徹底用完了。
2、充電過程中絕對不能使用!充電時一定要把電源開關和保險關上!否則有可能會損壞電擊器。
3、充電時間8-10個小時足夠了,所有電擊器都一樣,不能充太久。電池在出廠前已經做過了處理,所以不用象手機那樣第一次充很久的電。
常見的防身器材
小型電擊器
防狼辣椒水
電警棍
華中智能防身器
防身噴霧劑
電棒
車用防暴消防滅火器
甩棍
伸縮雙節棍(要練習使用)
自衛手電(用強光使敵方睜不開眼睛)
各式個樣的個人報警器。
使用合法性
電棍屬于管制品,個人可以持有防身,隻是不能在公共場所攜帶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警告處理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且沒收器具。
但生活中,哪裡都有危險,特别是常去外地出差的人和經常上夜班和司機等等,這些都是危險職業,擁有一些适合自己的防身器材是很有必要的,從去年的幾樁校園慘案中我們十分的清楚,具備有一些防身器材是十分有必要的,部分學校也認識到這一點,所以主動給學生和老師分發防身噴霧。
雖然是明文規定,但是公安部門還是理解的,你也許經常看到去哪都能買得到電棍,甚至在司法部門門口也是可以買到,相關管理部門對此也是持默認态度的。
隻要購買防身器材不用于非法用途上,一般情況下司法部門是不會過問的,當然,如果你拿到公共場所玩,是要被沒收的并處于罰款。
如果您所從事的職業的确是需要防身器材的,可以選購相對來說管理得比較松的防身器材,比如購買一些不帶警徽标志的防身噴霧和防身甩棍等等,或者不要購買一些太大的電警棍,可以購買一些體積比較小巧的電擊器。
專家釋疑:持防身工具不違法,用以犯罪另當别論;
購買或者持有這樣的“防身用品”是否像持有槍支和管制刀具一樣,屬于違法行為呢?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買到的,而國家也沒有明确規定買賣或者持有屬于違法,如果市民購買了用以防身并不算違法,但如果用來犯罪,這樣的防身用品就成為了“犯罪工具”,性質改變了,當然就算違法。而具體到案件本身,由于無法确定用以犯罪的“辣椒水”是自制的還是購買的專業商品,暫時也不方便下定論。
律師說法: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封谟喜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警方表示“持有不違法”本身就說明了問題,他比喻說:“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學實驗中的常用試劑,可是如果用來潑人,那就是犯罪。”
目前在網上購買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違法,但是,這些威力極大的用品如果銷售使用不當,還是會帶來許多危險;“在民用标準,購買限制和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的相關部門都應該針對這些商品進行更加規範的規定,這樣才能保證防身用品真正用來‘防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