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甯終身

康甯終身

重大疾病保險産品
康甯終身系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于1999年開發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産品,1999年6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後上市銷售。在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實施後,對保障的範圍做了擴大。康甯終身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複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 中文名:康甯終身
  • 外文名:
  • 别名:
  • 所屬: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 開發時間:1999年
  • 上市:1999年6月
  • 範圍擴大:2009年10月1日
  • 類型:終身保險

主要内容

康甯終身保險條款内容如下: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康甯終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複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n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确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于交費期内,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緻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複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争、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内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将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複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寫複效申請書,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複。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适用于次标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确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内容,特别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确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緻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緻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内,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滿二年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将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且被保險人年滿四十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後不再享有此項權益。

轉換後的新合同将于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級、轉換之日被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 合同内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内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 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 年齡計算及年齡、性别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将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性别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别不真實,緻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性别不真實,緻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将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險合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但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争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基本保額:是指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征)。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内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緻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一、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四、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五、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六、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髒移植手術

七、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八、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九、雙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癱瘓——永久完全

十一、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二、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十三、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四、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十五、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十七、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十八、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十九、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二十、嚴重重症肌無力

注釋

1、心髒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緻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内心髒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内。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髒内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内。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緻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緻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态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态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緻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态。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髒慢性且不可複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确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标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傑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6、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随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指接受心髒、肺髒、肝髒、胰髒、腎髒及骨髓移植。

8、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緻,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内。

9、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緻大部份的肝髒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肝髒急劇縮小

②肝細胞嚴重損壞

③肝功能急劇退化

④肝性腦病。

10、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僅能辨别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标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1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随意識活動。

1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緻不能做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态。

1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優劣勢

優勢

國壽康甯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承保20種重大疾病,其中6種是保監會規定的必保疾病。從範圍上來講其所承保的疾病涵蓋了大部分發病率極高的重大疾病,對疾病的定義與使用都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内,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确診斷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會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

此外,國壽康甯終身作為中國人壽旗下的一款産品,銷售十餘年而經久不衰,成為一個經典。國壽康甯随着時間的累積已成為人們心中的一個重要品牌,品牌效應仍會影響人們的消費習慣。

劣勢

隻消費不儲蓄

國壽康甯終生重大疾病保險屬于消費型,它的承保責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确診斷患合同所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保費較高

國壽康甯終生重大疾病保險與同類産品相比較,所交保費較高。上述事例中,30歲的王先生,基本保額10萬,交納20年,每年交費8700元,共計交費174000元。這對于正值發展事業的普通人士來說,需要規劃家庭支出以及贍養父母方面的支出,而每年8000多的保費支出并非一個小數目。因此保費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人們對産品的購買。

綜上可以看出,國壽康甯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并不适合收入不高或不穩定的人群,以及對返還型重大疾病保險有需求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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