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介
自香港《壹周刊》爆出衆多日化品牌産品含有二惡烷。霸王國際特别發表聲明,稱所有産品均嚴格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标準之要求規範生産。于此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霸王洗發水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抽檢樣品中二惡烷的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健康産生危害。可以放心使用。
發表聲明
公司官方
霸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霸王」或「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股份代号︰1338」)對中國香港壹周刊于2010年7月14日一期以「霸王緻癌」為題的文章對本集團之産品作誇張失實之惡意報導表示震驚,本集團謹此發出以下之嚴正聲明:
1、本集團高度重視産品之質量及安全标準,所有産品均嚴格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标準之要求規範生産,經過嚴格的質量監控并通過多項質量檢驗及測試程序及廣州出入境檢疫檢驗局檢查,絕對符合中國及中國香港的質量及安全要求,客戶可放心使用。
2、本集團的産品也同時符合世界包括歐盟及美國地區所定的标準,壹周刊文章所指産品所含的微量二惡烷遠低于世界安全指引,絕對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影響。
本集團對壹周刊該篇失實報導及其所帶來的影響保留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權利。
藥品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化妝品含二惡烷有關情況
近日,有關媒體報道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洗發水含1、4-二氧雜環己烷(又名“二惡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立即要求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組織對該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并對相關産品進行抽檢,結果顯示,抽檢樣品中二惡烷的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健康産生危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于2009年3月21日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對衛浴産品中二惡烷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評估結果與美國、澳大利亞等權威機構的結論一緻。即日常消費品中(食品和藥品除外),二惡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過100ppm時,在毒理學上是可以接受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化妝品生産企業加強自律,嚴格按照化妝品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組織生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事件真相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宣判:于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壹周刊》,指霸王洗發水含有可緻癌的二惡烷,被上市公司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控告诽謗,索償逾5.6億港元。案件經39天的審訊後,裁定被告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敗訴,須向霸王賠償300萬港元,并須向原告賠償八成訴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指,被告嚴重破壞原告聲譽,令原告難以銷售宣傳其産品,造成長期影響,但法官又認為,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妨礙言論自由。
自此,因為競争對手陷害、而深陷“緻癌風波”的霸王洗發水終于沉冤昭雪。
2010年,香港《壹周刊》以“霸王緻癌”為标題,報道一位香港陳姓消費者向媒體投訴霸王洗發水含有二惡烷。報道刊出後,整個日化行業為之震動,當時風頭正勁的霸王洗發水可能面臨滅頂之災。
鑒于影響巨大,為查明真相,國内相關主管部門迅速介入。三天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網上通報稱,通過抽檢樣品發現,霸王洗發水樣品中二惡烷的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的健康産生任何危害,霸王洗發水健康安全。
同時,通過對比美國食品藥品監控局(FDA)、澳洲國家職業衛生和安全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等權威機構關于二惡烷含量的限定,霸王洗發水的二惡烷含量遠低于限定标準,亦能證明霸王洗發水的健康安全性。
雖然有權威機構的澄清和證明,但消除誤解和恐慌絕非一時之功,為維護自身權益、挽回損失并證明清白,霸王集團不得不狀告《壹周刊》诽謗,并索償逾5.6億港元。
香港高等法院受理了此案。随着此案的推進,《壹周刊》“霸王緻癌”報道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失實調查報道,其背後還隐藏了一個驚天陰謀。
在《壹周刊》刊出涉案報道後,某洗發水公司開始在香港大登廣告,聲稱自己的品牌不含“二惡烷”成份。事後發現,這家公司的老闆正是前述報道中的陳姓消費者,正是他投訴了霸王洗發水。
據前期報道的庭審資料顯示,《壹周刊》緻癌風波事件的編輯女記者在接受法院聆訊時坦承,涉案報道“現在看回來是不公道”。當時,法院提出盤問:霸王競争對手O'Naomi曾在《蘋果日報》(《壹周刊》旗下另一份報紙)刊登廣告,其内容所顯示的化驗報告,與投訴人向記者出示的報告一模一樣,《壹周刊》是否被利用?該記者回應時聲稱:“現在看回報道同廣告内容,覺得是”。
據了解,該篇報道通篇都斷章取義,不僅不客觀,甚至還有明顯的傾向性,在涉及公衆利益的事實報道上,《壹周刊》刊發這篇文章有違新聞倫理。譬如,生物教授林漢華受訪時說“二惡烷”可令動物患癌,但記者卻寫成可令人類患癌;醫生劉飛龍說長期接觸“二惡烷”,皮膚可能出疹,亦會影響免疫系統,記者卻寫成甚至引發癌症。
法院對《壹周刊》的批評
1、《壹周刊》涉案報道選取安全标準的方法完全不合邏輯、任意和不科學化。
2、《壹周刊》進行調查報道,但忘記了要客觀這個職責,不讓讀者知道另一批負責任的科學家提出的另一個安全标準,強迫讀者接受涉案報道提出的是惟一的安全标準。
3、《壹周刊》雖然對投訴人有懷疑,但沒有确認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屬實。
4、《壹周刊》一方面指霸王不負責任、逃避和拒絕認錯,但另一方面卻沒有告訴讀者霸王的說法是有科學研究支持,這是不負責任的。
5、《壹周刊》指控霸王使用品質差的原材料以圖取最大利潤,這種指控全屬猜測,壹周刊要公衆接受這種毫無理據的批評,并不符合公衆利益。
6、法庭有理由相信無論霸王作出什麼回應,《壹周刊》一早已想批評霸王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商業機構。
7、《壹周刊》為涉案報道所作的調查時不負責任的、而其結論屬錯誤、幼稚和不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