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複征收。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産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現在往往采取簡化的征收手段。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屬于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買賣雙方同時計征。(注:經國務院批準,從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基金和債券不征收印花稅)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至2012年間曾有過數度調整,屬于稅率變化較為頻繁的稅種。
作用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中國内地證券交易印花稅于1990年首先在深圳開征,同年11月,深圳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印花稅,内地雙邊征收印花稅的曆史由此開始。印花稅除了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外,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有利于配合和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根據印花稅條例的規定,發放或辦理各種應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的義務。這樣可以配合各種經濟法規的實施,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同時,各種合同貼花以後,不論是否兌現,都已負擔了稅款,可以促使經濟往來各方信守合同,減少由于盲目簽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糾紛,提高合同的兌現率。
(2)有利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印花稅實行自行貼花納稅的方法,有助于培養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同時印花稅又具有輕稅重罰的特點,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
(3)有利于維護國家經濟權益。随着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涉外經濟合同越來越多。在大多數國家都開征了印花稅的情況下,中國征收印花稅有利于貫徹對等原則,維護國家的經濟權益。
(4)有利于配合對其他應納稅種的監督管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各種應稅憑證的貼花和檢查,可以及時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中涉及應納其他各稅的相關情況,有利于配合加強對其他應納稅種的監督管理。
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産生也是如此。其間并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财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裡斯(Maurs)為了解決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衆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于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标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财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産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将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于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産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内,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内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征收範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計算
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
3、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5%。
4、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組成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隻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産權轉移即财産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産權主體發生變更。産權轉移書據是在産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産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産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3、營業賬簿;
4、房屋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别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确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産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确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适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适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八、印花稅票: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制。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币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産品收購合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對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财産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征稅範圍
(1)經濟合同(10類)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财産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财産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解釋1】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其中,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後者适用于“産權轉移書據”。
【解釋2】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
【解釋3】辦理一項業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财産保險、銀行借款等),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隻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隻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2)産權轉移書據
産權轉移書據包括财産所有權、版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産權的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繳納方法
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一)一般納稅方法
印花稅通常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完納稅款。
(二)簡化納稅方法
1、以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貼花的方法。(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
2、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法。(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3、代扣稅款彙總繳納的方法。
(三)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确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其他憑證均應在履行納稅義務完畢後保存10年。
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适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産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适用稅率為0、5%。
(4)财産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财産保險合同等,适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稅目稅率表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财産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内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财産保險合同
包括财産、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1、産權轉移書據
包括财産所有權和版權、商标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帳簿
生産、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帳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申報
1、申報單位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隻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申報憑證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财産保險合同;
财産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産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憑證。
3、納稅單位設立專用登記簿内容
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将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于彙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内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4、不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的單位
對實行印花稅彙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5、納稅申報工作應由納稅單位的負責部門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财務部門負責,并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6、納稅申報方式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7、申報時間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後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隻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8、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隻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複征收。
違章處理
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注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别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确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币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優惠政策
1、對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2、對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産品收購合同免稅
4、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對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對房地産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對特殊貨運憑證免稅
該類憑證包括:
A軍事物資運輸憑證,即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
B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憑證,即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
C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憑證,即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的運費結算憑證。
9、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免征規定
(1)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A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産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将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财産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将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财産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B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C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D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E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産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産權轉移數據免予貼花。
(4)股權分置試點改革轉讓的印花稅
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