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内繳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
征收對象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稅前扣除
自2008年兩稅合并實施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号)被廢止失效,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對于稅前扣除的規定卻極為簡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鉑略咨詢調查分析,這一規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諸多稅企争議。何謂合理?何謂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跨國企業的财稅經理人們大感躊躇。有鑒于此,國家稅務總局拟在2014年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國稅、地稅副本複印件
3、2009年度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
4、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及教育附加、防洪費)
5、驗資報告
6、以前年度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鑒定報告複印件
7、存貨盤點表、銀行對帳單、餘額調節表
8、下年度繳本年度12月份稅金的繳稅單
9、資産所有權的證明的複印件
10、有關享受稅務優惠政策的xx複印件
11、基本情況表
操作程序
1、填寫納稅申報表并附送相關材料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内以财務報表為基礎,自行進行稅收納稅調整并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并審核所報送材料
(1)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後,經審核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号等基本資料後,若發現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内容有變化的,将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如變更内容屬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則将敦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将變更依據複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内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填寫是否完整、正确,稅額計算是否準确,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審核中如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有計算錯誤或有漏項,将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的通知作出相應的修正。
(3)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确認無誤後,确定企業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及應當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款,或者對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加以退還或抵頂下年度企業所得稅。
3、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于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内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後,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後,在彙繳期内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4、結清稅款
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确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後4個月内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5、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财産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緻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币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一般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均規定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内提出,具體請參見各地稅務局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币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産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将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準,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将被加收滞納金。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内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确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