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表現
1.輕者近似正常耳廓外形,但明顯偏小。
2.重者耳缺損。僅留不規則之贅狀物,内含軟骨,耳垂發育差,有移位。
3.可伴外耳道閉鎖,或同側顔面發育不良。
診斷鑒别
1.先天性病史。
2.耳廓發育畸形,單側或雙側,畸形輕重不一。
3.可伴有外耳道閉鎖,或同側顔面發育不良,面神經麻痹。
疾病治療
治療原則
1.手術治療:施行全耳廓再造術。
2.手術時機:一般認為13歲以後施術,耳廓接近成年後耳廓。
3.是否施行改進聽力的手術,需綜合研究,統籌兼顧。
用藥原則
1.一般情況下,用藥以用藥框限“A”、“B”為主。
2.經濟條件允許,或術後有嚴重感染時,用藥可以包括用藥框限“C”。


















